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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懲教助理否認偷竊懲教所四部電視 懲教證人在開審前四天曾內部開會 稱談「上庭注意事項」

三名駐守東頭懲教所的時任懲教助理,涉嫌偷竊四部只供在囚人士使用的電視機,案件昨天(6月16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擔任控方證人的總懲教主任供稱,涉案電視機並無獲准搬走帶離懲教所。庭上並透露,在本案開審前,東頭懲教所監督上星期曾與本案多名控方證人內部開會,引起辯方關注;有證人確認曾召開「Briefing」會,會上曾提及「上庭要注意嘅事項」。

案發於東頭懲教所。

案中三名被告依次為胡漢傑(起訴時49歲,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裕輝(52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和文偉傑(49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他們均否認控罪。

案發於2024年3月15日,控方昨於庭上播放當天東頭懲教所3號飯堂外走廊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數名在囚人士曾把四部電視機搬往監控室,其後第三被告文偉傑進出監控室。

總懲教主任:涉案電視機均無獲准搬離懲教所

總懲教主任李嘉輝作供時確認,片段顯示的電視機屬東頭懲教所內使用的型號,屬於懲教所擁有;他又確認懲教人員不會在監控室儲物。同月19日,他被通報懲教所發生一宗失竊事件,當天在首被告胡漢傑等四人的宿舍內,發現該四部涉案電視機;而該些電視機均無獲批准搬離懲教所。

辯方盤問李嘉輝時,問及上星期曾否就本案開會;李稱獲東頭懲教所的監督徐兆邦口頭通知開會,會上由監督提醒多名證人的一些「法庭禮儀」,包括例如守時、有禮貌、關電話等;會議期間無人作會議紀錄。

辯方指懲教員之間守望相助、「重嘢都幫手搬」」

代表第三被告文偉傑的大律師盤問時指出,東頭懲教所工作氣氛相對融洽,「大家都會守望相助」、「唔介意多行一步」,例如「有垃圾就執、有啲重嘢都幫手搬」;李嘉輝同意這說法。

有份出席上述會議的時任署理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作供時指,該次於6月11日召開的會議並非正式會議,只是「briefing」,故沒有會議紀錄,而與會者亦包括一些與審訊無關的人士,但「講唔出名」。

此外,蕭詠禧接受盤問作供時提及曾收到內附電子便箋檔案的電郵,列出了出席該「briefing」的與會者名稱。控方向法庭表示,在審訊前對該電子便箋並不知情,將會安排聯絡懲教署索取相關文件。法官則要求蕭詠禧在散庭後列印文件,並給予控辯雙方。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