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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社工藉詞分享穿鞋心得 尾隨女子返家更提議入屋 遭控遊蕩罪 幾經爭取終獲准守行為了事

58歲男社工在將軍澳一個私人屋苑內跟女子搭訕,一路說着她所穿鞋子會傷腳,一路尾隨對方至家門口,甚至提出要入屋給她示範伸展動作。女事主被嚇得走入垃圾房躲避,待他走後才敢回家報警,警方調查揭發他並非該屋苑住戶。該名社工被捕後表示:「都係好心想分享吓自己想法」,終被落案控以遊蕩引致他人擔心罪。案件原定今日(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惟辯方律師鍥然不捨尋求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結案件,臨開審前獲批准再三跟控方商討,最終得到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遂下令被告自簽1,500元守行為24個月。

被告劉恩華被控於2025年9月27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康城路Malibu某座,在上述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而其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女子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他跟X一同乘電梯上樓期間,指着X所穿的鞋子,說自己的兒子也有一對,但會傷到膝蓋及脊椎,問她有否覺得疼痛導致損傷。說着說着更跟隨對方出𨋢,在人家門口他還叫人脫鞋給他檢查,甚至提議讓他入屋示範伸展動作。

X已經明言拒絕,他仍不罷休追問她腳底是否有出汗。X無處可逃唯有躲入垃圾房,直到確認被被告經已經離開後才敢返家,立即報警求助。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其實居住在附近另一屋苑,他被捕後承認從日出康城開始已經尾隨X走到Malibu,還說是好心想跟X分享一下他的想法。

案件提堂後辯方已跟控方商討過是否可用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考慮過被告背景等因素後堅持起訴。今日開審之前辯方因應裁判官的查問,強調案中不涉身體接觸,被告對於嚇到X深感抱歉,而且他背景良好,重申「好想用其他方式處理案件」,請求法庭給時間辯方作最後嘗試。最終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但要求被告要守行為一段較長的時間。

案件編號:KTCC 27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