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婦涉用串錯字假證書申請「優才計劃」 因入境處扣查程序不當獲判無罪
內地婦以泰國大學畢業證書向入境處申請「優才計劃」,因證書上有英文字串錯而被控詐騙。由於入境處未能確認有問題的證書副本是由她本人親自上載遞交,控方只能依賴她在被捕後招認去提出起訴。然而,法庭發現入境處扣留被告錄取警誡供詞的過千瘡百孔,亦未有按照既定程序確保受查人清楚自己的權利,對被告造成不公,故拒絕接納供詞作呈堂證供,繼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將被告當庭釋放。
被告蔣林霖(45歲),被控於2025年藉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曾獲泰國皇太后大學頒授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串謀詐騙入境處批准她跟丈夫及女兒根據優秀人才計劃進入香港;以及在同年8月11日,向入境處虛假陳述 自己於2019年⾄2021年間在中國內地以遠程⽅式完成泰國皇太后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入境處因發現被告呈交的畢業證書上「Authority」及「Council」兩個英文字,分別串錯成「Authosity」及「Counril」而揭發事件。
審訊中,辯方反對將被告的警誡供詞呈堂,要求傳召向被告調查及錄口供的入境處職員作供。余姓的入境事務主任供稱,被告於2025年8月11日在西九龍高鐵站遭截停後,被被帶返將軍澳辦事處作拘留查問。余承認在調查時,未有收到列明包括可聯絡律師等權利的羈留人士通知書,便開始被警誡及盤查,更聲稱先施行警誡及查問,若有招認會先記錄後才發通知書,是入境處慣常程序。
辯方又指出,負責警誡及查問被告的入境處職員,未確認被告母語便以普通話作出查問,但他自己的普通話水平有限且未獲認證,問被告「有咩解釋」、「有咩認識」時只是稍稍讀歪便算,相關的供詞紀錄亦不齊全。
最終法庭同意辯方所指,拘留及查問被告的程序不當,警誡紀錄亦有多處遺漏,故此未能肯定被告是在公平的情況下作出招認,裁定相關證供不能呈堂。而由於控方只依賴被告的招認,招認不能呈堂後已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故意作出虛假陳述詐騙入境處,法庭因此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兩項控罪均得以撤銷。
案件編號:STCC 3163/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