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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術員認東頭邨藏20公斤爆炸品 不服判囚14年提逾時上訴

35歲電腦技術員承認在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及迷你倉內貯藏逾20公斤化學物品,企圖用以製造爆炸品,今年6月被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形容為無異於恐怖分子,被判監禁14年。他之後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由於上訴期限已過,故他要向上訴庭提出逾期上訴申請,暫時未編排聆訊日期。

警方在案中檢獲涉案可用作製作爆炸品的材料及涉案物品。

被告張黎明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其4罪,於本年6月18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4年。法官陳慶偉當時批評涉案計劃邪惡、蓄意攻擊政府機關,無異於恐怖分子,一旦發生炸彈襲擊更涉及潛在嚴重傷害,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及引起廣泛恐慌,因此判處被告14年監禁。

案情指,警方於2022年網上巡邏期間發現被告的Telegram帳戶涉案,曾在Telegram分享製造爆炸品的化學方程式,以及與他人談及用炸彈或化學武器攻擊警總、港鐵站等地方。

隨後警方到被告位於東頭邨的住所將他拘捕,並在單位內發現超過20公斤可製造爆炸品的化學物質,亦有牽涉煽動港獨口號的海報等。其後,警方亦在被告租用的新蒲崗工廈倉庫發現更多化學品。

被告承認的控罪指,他在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和對財產損害;並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而餘下兩項「管有爆炸品」,則指他在住所管有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爆炸品;以及在新蒲崗一工業大廈的迷你倉內,管有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等爆炸品。

案件編號:CACC 27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