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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次家訪無人應 音樂導師公屋單位被收回 申司法覆核不獲受理

一名小提琴導師被指濫用公屋,去年遭房委會收回單位。她向房委會上訴委員會上訴失敗後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上月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昨日頒下判案書,指她提出的覆核理由,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拒絕發出覆核許可,並下令她支付房委會訟費。

法官認為房委會的決定無不合理之處,因此拒絕受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
法官認為房委會的決定無不合理之處,因此拒絕受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

本案申請人鄧慧賢原獲分配天水圍天慈邨一個單位。房委會在去年3至8月,先後18次派員突擊家訪,全部都沒人應門,而且單位水電用量極低,因此懷疑她並非經常持續住在單位內。申請人提出上訴後,上訴委員會再安排2次突擊家訪,同樣無人在單位內。申請人在上月聆訊時就解釋,指自己早出晚歸,忙於照顧在深圳接受白內障手術的母親,質疑房委會未有考慮她實際的作息時間。

暫委法官林展程昨於判詞指出,房委會沒有法定責任安排其他時間家訪,或家訪前先作預約;突擊家訪能在租客沒準備的情況下反映實況,而預約家訪就反映不到。法官指房委會已整體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亦有提出水電用量等指標作為證據,反映單位多次連續長時間錄得「零水電量」,才決定要求申請人遷出,看不到相關決定有不合理的地方。

連月無用水電 官指解釋前後矛盾 不被接納無不合理

針對水電用量,申請人聲稱她一起牀便會到妹妹家照顧姨甥,吃飯洗衣服和洗澡都在妹妹家進行。她的家無電視無電話,感應照明燈一直都不用充電,連雪櫃都無插電使用,所以用電量低。用水方面,她就稱自己只在晚間刷牙,在家中會飲用樽裝水,及指單位「水錶失靈」。不過法官就引用水務署信件,指申請人單位只是「水掣失靈」,並不影響水錶。法官又質疑申請人,指她一時指自己在單位內煲水,一時又指沒有,因此上訴委員會不信納她早出晚歸的說法亦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