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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斃孕婦釀一屍兩命 貨車司機危駕致死罪成候判 官明言要判監禁

案發於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
案發於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
被告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危駕致死罪名成立。
被告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危駕致死罪名成立。

觀塘商貿區前年初發生「一屍兩命」奪命車禍,懷胎4月的孕婦過馬路時遭一輛右轉進入駿業街貨車撞飛,大量出血送院兩日後不治。涉案貨車司機經審訊後今(3日)於區域法院陂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法官林偉權裁決時痛斥被告駕駛態度「取巧、貪方便」,未有打燈提醒行人且車速過快,將案件押後至3月31日判刑,期間雖然批准被告保釋,但明言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

控罪指,被告梁志華(59歲)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31歲女事主陳健晴死亡。被告在案件開審前表示願意承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辯方早前辯稱事主當時不在過路處範圍,且司機受盲點影響。林官今裁決時反駁,雖然事主在過路處範圍外,但並未偏離很遠;被告身為熟悉該區環境的職業司機,駕駛長貨車轉彎理應向左「偷位」,惟被告卻選擇從左一線直接右轉進入駿業街。林官直指,被告是為了「貪方便」及省卻步驟,以「取巧」方式轉彎,並非一時疏忽,而是危險駕駛。

對於事故細節,林官指出事主陳健晴並非魯莽過路,她在觀察路面並停步1至2秒,判斷沒車轉彎後才起步。反觀被告轉彎時完全沒有打燈,令行人無法預防。此外,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自稱車速僅20公里,但實測顯示約為40公里。林官認為被告深知車速過快才向調查人員撒謊,並強調「沒有超速不代表沒有危險」,被告在轉彎時反而加速,完全沒有思考合適速度。

針對辯方提出的「盲點論」,林官認為由事主踏出馬路到被撞歷時6秒,被告有充足時間反應,若被告肯傾側頭部便能解決盲點問題。林官最終不接納被告因專注力不足引致意外的說法,認為其駕駛方式導致意外發生是「顯而易見」。

案件編號:DCCC1543/2024

案發時被告駕駛的中型貨車將女死者撞飛。
案發時被告駕駛的中型貨車將女死者撞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