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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院就支聯會案的獨立裁決 文:陳祖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及相關被告案件作出裁決後,我支持法院在司法獨立及法治原則下作出的判決。法院依法審理,獨立考慮控辯雙方理據,並按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作出判斷,這正是香港法治應有的運作方式。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早開庭,就「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及相關被告案件作出裁決。(陳錦輝攝)

​支聯會案件的法律爭議並非能否持有不同政治觀點,亦非對歷史事件進行價值判斷,而是控方能否以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透過組織、宣傳及公開活動,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香港市民依法享有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但任何權利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當言論配合組織活動,鼓勵他人採取違法行動,甚至以破壞國家憲制秩序為目標,便不能再單純以「言論自由」作為免責理由。

裁決帶來的法律訊息

​法庭指出,國家憲制秩序包括《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而「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這說明香港的高度自治是國家憲制秩序下的高度自治,並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在港推動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政治活動。

​法庭指出,國家憲制秩序包括《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而「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

​此外,裁決表明「非法手段」並不限於暴力。若行為以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為目的,即使沒有直接使用暴力,其他違反《憲法》或法律的手段同樣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言論的整體語境、宣傳方式、組織背景、行為人意圖,以及是否具有煽動他人採取非法手段的性質。

​非暴力不等於合法與司法審慎

​現代國家安全法律處理的風險,不單是即時的暴力衝突,也包括透過持續煽動與動員,逐步削弱對國家憲制秩序的信任。重點不在於「有無暴力」,而在於被告是否具有煽動意圖,以及行為是否超越合法表達的範圍。

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被判罪成,何俊仁(右)已認罪。

​同時,在支聯會案件中,法庭並未接納控方所有指控。法院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涉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的行為,但就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方面,則認為證明標準已達。法庭逐項審視證據、嚴格把關,證明其並非因案件涉及國安就一併接納指控,這正是司法獨立與法治的具體體現。

​保障自由與承擔責任

​裁決後,政府與社會有責任清楚解釋《香港國安法》的適用範圍。合法的歷史研究、學術討論、文化紀念、政策批評和公共政策倡議,與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性質完全不同。

​法律教育越清晰,市民越能掌握權利界線。維護國家安全不應被理解為禁止一切不同聲音;同樣,保障言論自由也不代表可以容許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

​作為立法會議員,我認為裁決後最重要的,是要讓社會更清楚理解法治底線。政治立場可以不同,歷史觀點可以討論,公共政策可以批評,但任何人都不能以違法手段破壞國家憲制秩序。

​我支持法院在司法獨立基礎上作出的裁決,也希望社會各界尊重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繼續以理性、和平及合法方式參與公共討論。支持法院獨立裁決,就是守護香港法治制度的核心價值。

文:陳祖光

立法會議員、同仁基金會主席、四川省政協委員、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