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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觀察:煙霾無國界,執法有邊界:新加坡的外交與法律難題 文:明學文(堅料網駐新加坡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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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新加坡再受煙霾籠罩,政府援引《跨境煙霾污染法》,向多家在印尼經營的企業發出通知,要求滅火及提交防範計劃。惟污染源與證據在印尼,新加坡雖有域外管轄權,卻難直接執法,追責須依賴印尼協助,形成外交與法律之間的兩難。新加坡把行動集中於企業,避免上升為兩國對立,同時強調追究污染責任。該法實施以來仍未有企業被定罪罰款,反映跨境執法複雜。政府除調查直接涉事企業,亦追查背後集團,並透過上市披露、銀行融資及金融監管施加市場壓力。根本解決仍賴印尼加強森林管理與執法,金融與市場壓力不能取代法律制裁。

新加坡再次籠罩在煙霾之中。熟悉的焦味、灰濛濛的天空,以及不斷攀升的空氣污染指數,讓人們再次面對這個困擾東南亞數十年的老問題。

新加坡煙霾市中心全景 (圖/Jimmy Tan Wikimedia Commons)

這次,新加坡政府除了呼籲印尼加強滅火,也再次動用《跨境煙霾污染法》,向可能涉及污染的企業發出法律通知。國家環境局10月16日向7家在印尼經營的企業發出預防措施通知,19日再宣布將向另外3家企業發出通知,要求它們派員撲滅或阻止火勢蔓延、停止焚燒,並提交防止火災重演的行動計劃。

然而,煙霾可以隨風越境,法律執行卻受國家主權限制。污染源頭及關鍵證據位於印尼境內,新加坡即使依法擁有追究責任的權力,也難以獨自完成調查和執法。這使煙霾不只是環境問題,更考驗新加坡如何兼顧外交關係與法律追責。

追究企業責任 避免國家對立

印尼是新加坡的重要鄰國和經濟夥伴,兩國在貿易、投資及區域事務上關係密切。印尼人民同樣深受森林火災之苦,將煙霾責任全然歸咎於印尼政府,未必有助推動雙邊合作。

新加坡國務資政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內政部長尚穆根10月19日談及煙霾時,一方面強調政府保護國民健康、追究污染責任的決心,另一方面肯定印尼總統普拉博沃的滅火努力,並指出印尼人民同樣是受害者。他也表示,新加坡針對企業採取行動,不應成為雙邊關係的問題。

這反映出新加坡的外交考量:將法律行動集中於可能涉及污染的企業,既可避免把責任直接上升至兩國政府之間的對立,也為雙邊合作保留空間。然而,企業是否違規,以及印尼政府的監管是否到位,是兩個互有關聯、卻須分別檢視的問題。

新加坡的外交處境尤其微妙。追究污染責任需要印尼提供資料及調查協助,使法律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有賴外交合作。然而,法律追責也須保持獨立,不能因外交考量而失去力度。如何在維持雙邊合作的同時,堅持依法追責,是新加坡必須面對的考驗。

域外管轄與執法困境

新加坡2014年通過《跨境煙霾污染法》,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境外污染行為,也可能須在新加坡承擔法律責任。企業一旦因造成或加劇新加坡煙霾污染而被定罪,每日可被罰款最高10萬新元,累計罰款最高200萬新元。

這項法律不僅針對直接造成污染的企業,在特定條件下,也容許追究參與管理相關企業的其他實體。然而,擁有法律管轄權,不等於擁有實際執法能力。法律可以規定境外行為須承擔責任,卻不能讓新加坡執法人員直接進入印尼行使強制權力。

新加坡須證明涉事企業與本地煙霾之間存在法律所要求的聯繫。衛星圖像、風向及土地特許權資料雖可提供線索,但調查所需的企業文件和相關人員可能身處印尼。即使取得判決,若企業在新加坡沒有可供執行的資產,追繳罰款仍可能遇到困難。

2015年,新加坡向6家與印尼火災有關的企業發出法律通知,其中兩宗個案其後結案,其餘4家截至今年10月仍在接受調查。這項法律實施至今,仍未有企業因此被定罪及罰款,反映跨境執法的複雜性,也說明立法與實際追責之間仍有一段距離。

法律通知可能影響企業聲譽,產生一定阻嚇作用。但法律的阻嚇力不只取決於罰款有多高,更取決於違法者實際受到懲罰的可能性。調查若長期沒有結果,法律的阻嚇效果便可能受到限制。

從跨國商業網絡尋找突破口

煙霾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仍有賴印尼境內加強森林管理、企業監管和執法。今年6月,新加坡與印尼簽署環境合作諒解備忘錄,合作範圍包括跨境污染,為雙方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

不過,兩國的政策考量未必完全一致。印尼須兼顧農業發展、地方經濟和企業利益,新加坡則關注煙霾對國民健康與經濟活動的影響。企業若通過違法焚燒或減少防火投入來降低經營成本,污染所造成的健康與經濟損失,卻可能由境內外居民共同承擔。

這也引出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即使政府成功處罰個別污染企業,是否足以改變整個產業的經營誘因?

污染發生在印尼,背後的資本、企業控制權及商業利益卻未必局限於印尼。若土地管理、資金安排及經營決策由不同企業分別掌控,單純追究直接涉事企業,未必足以改變背後的經營模式。要改變整個產業的經營誘因,還須讓環境風險持續反映在融資、投資及商業合作的決策之中。

尚穆根已表明,政府不只會調查直接涉事企業,也會追查背後的大型企業集團及最終控制人,並研究運用法律、監管及經濟手段追究責任。新加坡交易所已向7家當地上市農業企業查詢其業務及與印尼火災可能存在的聯繫;向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的銀行,也開始審視當中的環境及法律風險。金融管理局則會從銀行監管角度,確保銀行妥善管理相關風險。

這些行動並不意味相關企業已被認定違法,卻顯示煙霾治理正由追查火源所在地,進一步延伸至企業控制、資訊披露與金融風險管理。

新加坡無法直接在印尼行使執法權力,卻可以通過本國的企業資訊披露制度與金融監管,配合銀行及企業自身的風險管理,促使相關企業更加重視污染問題。若污染紀錄會影響融資成本、投資者信心、商業合作甚至進入市場的機會,污染帶來的經濟代價便可能真正反映在企業的經營決策之中。

然而,金融與市場壓力不能取代法律制裁,其實際成效也有待觀察。企業仍可能尋求其他融資或銷售渠道,因此,這些措施能否改變經營行為,仍取決於其涵蓋範圍,以及印尼境內的監管與執法是否同步加強。

企業之間存在股權、融資或供應關係,也不代表它們必然須為污染承擔法律責任。是否須負責,仍須按照相關法律及具體證據判斷,任何強制措施也必須遵循公平程序。

主權邊界與跨境責任

新加坡面對的難題,不是外交與執法之間的二選一,而是如何在維護雙邊關係的同時,讓造成污染者承擔實際責任。外交合作是跨境執法的重要條件,法律與經濟手段則有助提高造成污染的代價。

跨境煙霾治理的關鍵,不只是追究誰放了火,更要釐清誰從中獲利、誰有能力防止污染,以及誰應承擔污染造成的代價。當污染源頭與經濟利益分布於不同國家,追究責任也不能只停留在火災發生地。

文:明學文(堅料網駐新加坡特約撰稿人)

作者擁有南洋理工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現任職於新加坡法律服務業,並持續參與教育及文化傳播工作。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