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女生脫暴動罪發還重審 控方:環境證供疊加足推論有參與 押後6.9裁決
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暴動案,一名當年21歲的法律系女學生原審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區域法院法院重審。被告今(23日)於區域法院否認控罪,控辯雙方就環境證供是否足以作出定罪的推論展開爭辯。法官李俊文聽取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6月9日裁決,並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現年27歲的被告湯嘉欣,原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並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2021年8月於區域法院審訊,法官李俊文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律政司隨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撤銷暴動罪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不服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被拒絕。
案件今日在李俊文法官席前重審,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承認,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作出任何受禁行為,但強調法庭應考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控方指,被告當時的全身衣著裝備、在現場逗留至警方驅散,以及最終被捕的地點等,足以讓法庭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即被告當時身處暴動現場,並以鼓勵及壯大聲勢的方式參與其中。
辯方則反駁指,控方的證據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向被告有參與暴動的推論。辯方強調,被告當時可能只是碰巧路過的路人,其身上搜出的物品並不等同於參與了控罪所指的暴動行為。辯方認為,若證據存在其他可能性,法庭便不應判處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DCCC 512/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