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偕內地家長毀貪污證據 官:控方未能證明在港犯案 助理校長脫妨礙司法公正罪
屯門廠商會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孔少丹,被一名欲行賄他以助兒子入學的母親指控在廉署調查期間,要她刪除二人間曾提及賄款的電話短訊,因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周三(30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暫委裁判官潘定邦指,根據家長證供二人是在深圳見面時,才討論刪除短訊的事,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香港境內犯案,在司法管轄權限制下,遂裁定被告脫罪。至於早前已認罪、並出任控方證人指證孔少丹的女家長,則繼續獲准保釋,押後判刑。
本案首被告為蔡鈺(38歲,會計文員),報稱居住於深圳,為一名學生家長;次被告則為孔少丹(50歲),報稱為廠商會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兩人同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24年9月12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銷毀或干擾廉政公署就蔡鈺涉及貪污案件的調查資料。女被告蔡鈺早前已承認控罪,並以控方證人身份指證男被告孔少丹。
案情指,蔡鈺為助英文成績未達標的兒子在孔少丹任教的中學插班中二,遂發短訊給孔表示:「如點拜托你…有些錢…你能安排嗎?」之後廉署就事件展開調查,蔡指孔相約她在深圳見面,見面時叫她刪除二人間的短訊紀錄,又叫她近期不要去香港。
潘官在案件開審前已質疑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是在香港境內犯案。而他在裁決時亦指出,根據控方案情,涉案銷毀資料的行為發生在內地,蔡鈺的證供顯示孔少丹是在深圳見面時才提及賄賂的事,她亦未有提及是在孔離港前跟他達成刪除訊息的協議。故此,控方根本無法證明孔少丹在香港境內曾作出任何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亦未能證明他在香港發訊邀約蔡鈺見面時,已具備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遂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 2001/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