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暴動期間管有鐳射筆噴漆 六年後返港被起訴 移居澳洲女子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一名女子在炮台山被警方搜出身上攜有兩枝鐳射筆及兩罐噴漆,她之後移居澳洲,時隔六年今年初返港時被捕,被落案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她否認控罪,經過審訊後今天(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png)
被告陳昫菁(案發時15歲、現年21歲,報稱賭場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她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涉管有兩罐噴漆。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被告被截停的地方並非位於或就近示威現場,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做過襲擊或破壞行為,她身上亦沒有其他可疑或具攻擊性物品。王官更拒絕接納拘捕警員的證供指被告「一見警察便掉頭走」,原因是警員並未將相關情節作即時紀錄。
案件編號:ESCC 599/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