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黃竹坑山邊藏爆炸品 2男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罪 交付高院審理10.5再訊
兩名男子涉嫌於2023年在黃竹坑山邊等管有爆炸品,被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等共5罪。案件今(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由於交付至高等法院的程序仍未完成,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10月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兩被告還押。


被告為何志珩(33歲,無業)及伍子傑(34歲,電器技工)。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此外,兩人亦同被控3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兩名被告於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旨在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從而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及以爆炸和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
而交替控罪則控告兩人於上述案發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串謀身份不詳人士導致爆炸,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
另外,3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則指,兩人分別於2023年12月3日及4日,在黃竹坑的山坡和鴨脷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銨、內含萘的顆粒狀物等,以及在柴灣漁灣邨某單位非法及惡意管有過氧化氫和丙酮等爆炸品。
案件編號:ESCC 2748/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