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院升降機案僅判社服 法庭政府各唱各調 文:戴子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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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麗醫院新臨床大樓升降機醜聞,28部升降機僅4部可用,影響擴建。政府表明追究承建商、分判商及失職人員,惟法庭僅判負責簽發安全證書的25年經驗工程師兩項控罪各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未判監或罰款,被指與政府從嚴追責背馳。案情指被告去年1月檢驗L-3號升降機後發出安全證書,機電署其後發現未能有效運作,兩罪成立。法官承認案件嚴重、被告未盡謹慎,但接納升降機當時運作暢順、無即時危險、溝通不足及非為私利,判社服令。文章質疑判刑過輕,難收阻嚇,律政司應審視判詞考慮上訴,以免監管失能歪風持續。
瑪麗醫院新臨床大樓升降機爆出運作醜聞,28部升降機之中,僅有4部可投入使用,嚴重影響醫院擴建進度,特首李家超更表明,政府會向涉事的承建商、分判商、工程人員、專業人士追究責任,如有政府人員失職,亦必究責到底。可是這邊廂政府高高舉起,那邊廂法庭卻輕輕放下,大開逃生門,僅判草率簽發安全證明的工程師社會服務令了事,有如摑政府一巴掌。

法庭處罰不符施政方向
現任特首強政勵治,五年任期至今,已經引入多項端正公務員隊伍工作態度措施,嚴打玩忽職守、官僚主義等怠惰不正之風,近期引入的部門首長問責制,更是刑可上高官,以加強部門首長督導下屬的責任。然而,法庭最新的判例,不啻是向公務員及公眾傳遞完全背馳的訊息,即使案件涉及公眾安全,負責「守龍門」,肩負最後安檢的專業工程人員敷衍了事,最重也不過是判社服,毋須監禁、罰款,令人質疑案件嚴重性是否符合刑罰的比例原則,法庭與政府處於平衡時空?

根據案情披露,本案應是瑪院新大樓升降機集體失靈醜聞的首例,也揭出當局原來早於去年初已知悉事件,一直秘而不宣,直至上月遭傳媒揭發,才忽然高調宣稱層層追責,從嚴處理,絕不手軟。本案被告去年1月經手大樓L-3號升降機工程,完成檢驗後發出安全證書,但機電工程署其後發現未能有效運作,遂向被告提出兩項控罪,分別涉及提交在重要內容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以及在升降機或相關設備並非處於良好設計、構造或安全操作狀況下簽發安全證書。被告否認控罪並接受審訊,最終兩罪均告成立,法庭昨(23日)判處每項控罪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令人嘖嘖稱奇的是,法官判刑前也承認,本案嚴重性不容忽視,被告是擁有25年經驗的工程師,檢驗過程中沒有盡其應有的謹慎,涉案的是醫院升降機,使用者包括病人及公眾人士,令案件更嚴重,社會一直倚賴註冊工程師守住升降機安全關口,專業簽署並非單純文書程序,拒絕辯方請求輕判罰款了事。
法官認為案件性質嚴重,被告也沒有主動認罪可減輕刑責,卻自相矛盾接納辯方所指,涉事升降機當時運作暢順,沒有即時危險,事件源於被告與承辦商溝通不足,被告並非因為不誠實動機或個人利益犯案,而為他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亦相當正面,最終判處社服令。
律政司應考慮上訴
法官如何判刑,當然有其法律考量,這是司法獨立神聖不可侵犯的天條,但是量刑確定之後,公眾可以對刑期恰當與否提出異議,作為Reasonable person(理性之人),對於本案法官自圓其說的理由,實在難以苟同。
也不只一次聽過法界中人說的,其實社服並非輕判,即使被告免於入獄,但它是一種兼具懲罰性(剝奪自由時間)與改過自新(回饋社會)性質的中等刑罰,不能簡單歸類為輕微刑罰。可是,判社服是否應該與案件性質相適應?如果判刑必須向社會傳遞訊息,法庭絕不容忍可能導致廣泛而嚴重後果的犯行,監禁阻嚇就是唯一選項,以案例警告那些心存僥倖、想做或正在做不法勾當的犯罪分子及時收手。
以本案為例,判監以儆效尤,客觀上有其必要性,辯方以沒有即時危險為辯護理由,形同要求法庭縱容被告罔顧公眾安全,未有善盡把關責任,源頭安檢沒做好,蒙混過關,只是延後危機,埋下隱患,讓風險持續累積,後果可大可小。莫非要等到被告不當簽發合格證明的升降機,某天直墮18層,造成嚴重傷亡,才算即時危險?律政司應從速審視判詞,考慮上訴覆核判刑的可能性,防患未然,總好過亡羊補牢,一旦傷害造成,再來嚴刑峻法,也難以撫平傷害,宏福苑大火就是例子。
從輕發落能剎住監管失能歪風嗎?
再者,近日有關建築工程技術監管失能的個案屢有所聞,除了行政部門加強實地巡查視察力度,還需要擲地有聲的法庭重判案例,治亂世,用重典,倘若政府喊破喉嚨,法庭卻從輕發落,各唱各的調,還能夠及時剎住歪風嗎?
香港特區在行政主導體制之下,三權雖各有分工,但行政需要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積極支持配合,形成「強大治理合力,同唱一台戲」,才有利於特區長治久安。
文:戴子魚
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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