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
朗讀

申請「高才通」被拒 內地商人質疑入境處錯解「完整評稅年度」定義 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

港府近年大力推行「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高才通)吸納各地人才,一名居於北京的內地商人,聲稱去年3月在內地成立的公司,符合申請高才通A類的要求,即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達250萬港元或以上,但其申請卻遭入境事務處拒絕。申請人不服處方決定,本周三(7月8日)親自向高等法院入稟提請司法覆核。對於處方要求的課稅年度以每年的1月至12月計算,申請人認為課稅年度亦可自4月1日至翌年3月底作計算,質疑入境處對「完整評稅年度」的定義與早前的諮詢回覆前後矛盾,單方面縮小法例中對「年度」的釋義。他批評處方濫用「隨意寬泛的行政酌情權」,要求法庭撤銷拒批決定,並下令處方重新依法公平審核其申請。

圖為香港入境事務處工作人員正處理「高才通計劃」申請。

稱諮詢獲覆計算申請前四季 核算達標投考卻遭拒批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宁伯学(寧伯學),報稱居住於北京;答辯人為入境事務處處長。

入稟狀指,申請人於2025年3月5日在內地成立「北京合致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並持有95%股權。他因有意透過高才通計劃來港發展,認真研讀了官方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入境指南》。由於對收入審批條件有疑問,他於同年6月5日去信入境處書面查詢,詢問若其公司按季度完成稅務申報,並繳滿連續四個季度的稅款,是否符合高才通A類的申請標準。

申請人指入境處同月回覆明確指出,如所指為公司應課稅收入,則以緊接申請前的四個季度作為計算標準。申請人遂基於官方答覆產生合理信賴,並依指引籌備文件。經核算,其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累計利潤已折合達250萬港元以上,滿足A類項目的收入要求。他遂於2026年2月透過網上提交高才通A類申請。

然而,申請人於今年4月收到入境處不予批准的通知,拒批理由是其持股公司時間及課稅利潤時間未達到完整評稅年度要求。他不服結果,同月向入境處提出覆核,惟翌月再遭駁回。處方更進一步界定,所謂的完整評稅年度必須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度,並指即使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有權拒絕批准。

質疑處方單方縮小「年度」定義 批評決定前後矛盾

申請高才通A類,須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就其擁有公司所得全年收入,達港幣250萬元或以上的標準。(香港人才服務辦公室網站截圖)

申請人在親自撰寫的入稟狀中提出多項理據,反駁入境處的決定屬違法及不合理。他指出,官方的「入境指南」從未將全年或年度限定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他引述香港法例中的《釋義及通則條例》,指連續12個月、連續四個季度,以及法定財政年度(即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均屬「年度」的合法釋義。申請人指其公司已完成連續四個季度的完整稅務申報並持合規證明,但入境處單方面限縮詞義範圍,在既有規則外增設條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又質疑,入境處的事後認定推翻了當初以申請前四個季度計算的公司應課稅收入指引,前後矛盾,違背了行政行為一致性要求與自然公正原則。他認為當行政條款存在多種合理解釋時,公法上應採取對申請人有利的解釋。

斥處方無視股權穩定事實 隨意動用酌情權屬違法

此外,申請人強調自己由公司成立起便持續持有95%股權,股權結構穩定,且經營與稅務申報全程合規,利潤亦已客觀達標,但處方無視此等客觀事實,並不合理。

對於處方稱即使符合資格仍有權拒批,申請人批評這更表明處方抱持隨意寬泛的行政酌情權,完全忽略了行政酌情權亦必須受到香港公法原則的約束。申請人認為入境處的拒絕決定屬違法,遂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入境處拒批的決定,並頒令命令處方依照法例規定,重新審核並公正處理其高才通A類申請。

案件編號:HCAL 123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