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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貓進康文署公園受阻 投訴後場地主管鞠躬致歉

AI視界

(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女貓主自2021年起,屢次因帶貓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園散步時受阻,場地主管更曾表示會發告票,貓主先後去信行政長官辦公室兼經政府熱線1823提出投訴,終康文署承認「工作表現絕對有改善空間」,場地經理更向她鞠躬致歉。

一名女貓主自2021年起,先後5次因帶同愛貓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園散步時受阻,場地主管更曾表示會發告票,貓主先後去信行政長官辦公室兼經政府熱線1823提出投訴,終康文署承認「工作表現絕對有改善空間」,場地經理更向她鞠躬致歉。

康文署轄下公園掛有「請勿攜吠入內」的告示,但卻有場地主管一度向貓主吳小姐表示要發出告票。

吳小姐早前在社交平台上載影片,表示於2026年8月初再次帶貓到公園散步。她表示,當時向前線保安解釋《遊樂場地規例》第12條並無禁止受適當管束的貓隻進入場地,但對方未有接納。保安其後致電場地主管,主管稱場內不可攜帶任何寵物,並表示會向她發出告票。

《遊樂場地規例》中有關動物的限制,主要針對犬隻涉及的衞生及安全問題。帶同受管束貓隻的人士可進入標示「請勿攜犬進入」的遊樂場地及公園,但仍須遵守規例的其他要求。

吳小姐其後曾到公園辦公室要求跟進,但未能聯絡相關負責人。她於2026年8月中去信行政長官辦公室,要求部門釐清法例原意,並加強前線及管理人員培訓,包括區分禁止犬隻進入的公園、寵物公園和寵物共享公園的安排。

康文署於2026年8月底聯絡吳小姐,承認「工作表現絕對有改善空間」。9月24日,早前表示會票控她的場地主管在經理陪同下會面,並說:「因為我唔係咁熟悉條例,真係唔好意思,我應承過同你道歉,我而家鄭重同你講對唔住」,其後向她鞠躬致歉。吳小姐當場表示欣賞對方願意承擔責任,並希望公眾了解相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