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懲教員涉偷電視案表證成立 首被告自辯:獲上司允許「OK 攞啦」
駐守東頭懲教所三名時任懲教人員涉嫌私自挪用懲教所電視機案,今(29 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暫委法官屈麗雯裁定三名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首被告胡漢傑出庭自辯稱,搬運電視行動源於飯堂主管反映同事宿舍沒有電視,他在獲得上司允許「OK,攞啦」後才展開搬運。他強調,案發當日自己絕無意圖在儲物室偷竊,整個搬運過程公開且「好流暢」,期間並無任何長官阻攔。案件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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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包括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2024年3月15日在赤柱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偷竊四部電視機。首及次被告另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4部電視機。次被告另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同日處理四部贓物電視機。
胡漢傑出庭自辯時供稱,在案發當日上午,新翼大樓飯堂主管魏國亮發現 3 號飯堂儲物室内存放了大批全新電視機,遂向他及同案被告文偉傑提議:「下面儲物室有咁多電視,睇下可唔可以攞啲畀夥計睇。」魏隨後指示綽號「金毛」的胡漢傑,向負責物資搬運行動的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請示。
法庭隨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胡漢傑其後在 3 號飯堂找到鄧萬昌,並一同前往涉案儲物室。胡供稱,他當時當着文偉傑、魏國亮及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面前,正式向鄧萬昌請示能否攞取電視,鄧口頭答道:「OK,攞啦」。辯方在庭上追問胡如何理解該回應,胡表示:「咁咪即係可以攞得,攞得啲電視。」
胡漢傑續指,在獲得上司批准後,他隨即通知班務助理霍國光。當時霍表示廚房負責人及師傅每人都要一部,並指示胡:「電視咁大部,就擺去職員房先,唔好阻住中班做嘢。」胡隨後與文偉傑返回 3 號飯堂準備搬走電視,鄧萬昌當時亦在場叮囑,若稍後要攞取電視,可聯絡翟樹人開門協助。
胡漢傑供稱,案發當日魏國亮曾表示若獲鄧萬昌批准搬取電視「就最好」,魏其後在 3 號飯堂取走木架。隨後,由文偉傑指示翟樹仁開啟儲物室門,並稱「金毛(第一被告)轉頭會帶兩個 B 仔(在囚人士)落嚟搬電視」。
胡確認,文偉傑隨後從 1 號飯堂召來兩名在囚人士,由召來胡帶領往搬運兩部電視至職員房;其後霍國光稱再有兩名同事需要電視,胡遂帶領同一批在囚人士搬多兩部。胡解釋,一般粗重工作均會交由在囚人士處理。
胡續稱,霍國光隨後指示他往探訪室外尋找一級懲教助理陳偉球,以協助運走電視。胡指陳偉球安排以垃圾車運送,並為免弄髒而用垃圾膠帶包裹電視。胡強調,雖然工作不需離開新翼大樓,但他當日離開時曾遇見魏國亮及鄧萬昌,兩人均無阻止。

胡漢傑續稱,將四部電視搬上垃圾車後,由「大輝哥」運走,他則步行至大閘向大閘主管告知「搬幾部電視俾夥計睇」,獲開閘放行。胡隨後在「巴里」(指同事宿舍)入口接應,獨自將電視搬進「巴里房」露台。胡指,返回大樓後按霍國光指示,將房間鑰匙留在大閘交予大閘主管,以便轉交廚房師傅拿取電視。惟他事後發現電視少了一盒,僅餘三盒;胡補充指,房內另有一部型號相同的舊電視,陳偉亮曾透露該機同樣是由懲教所搬出。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