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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參與電影資料館出版工作後未獲認可 資深電影文化工作者劉嶔提司法覆核

資深電影文化工作者劉嶔,參與編纂香港電影資料館出版的《香港影片大全》藏書系列後,不滿館方在去年出版的第9卷中,未有如前3卷般列明他「項目研究員」的身分,只將他列入鳴謝名單中。他表示自己收取低於2萬元的月薪參與研究工作,付出了大量精力和時間,期望藉出版獲得肯定和認可。他認為館方決定無理,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館方決定。法官高浩文開庭審理,館方質疑有關安排屬商業及編採決定,不涉公共政策,不應以司法覆核形式處理。高浩文法官聽罷雙方陳辭,表示會於10月底前作出裁決。

資深電影文化工作者劉嶔。

本案答辯人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長以及香港電影資料館。代表劉嶔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陳詞時提到,劉於2005年至2013年間獲受香港電影資料館聘用為項目研究員,負責為編纂《香港影片大全》整理從1965年至1989年間香港電影資料,期間要向多名電影工作者安排訪談,亦要翻查大量舊資料。

《香港影片大全》目前已出版至第9卷,陳樂信指在第6至8卷中劉嶔都名列「項目研究員」,但第9卷中他的名字就只出現在鳴謝名單中。劉嶔認為這做法偏離了館方的出版政策及慣例,亦貶低並輕視了他的貢獻,他並非要求超過的讚譽,只求自己付出的努力得到認可。

《香港影片大全》目前出版至第9卷。

但館方反駁,相關安排純粹編採決定,而在《香港影片大全》這個項目中館方角式就如出版商,並不涉任何公共政策決定。館方補充,「項目研究員」職位職責包括初步資料搜集及輸入工作,並不牽涉專門研究。

劉嶔在入稟狀中,形容館方決定是前後矛盾、武斷、不公平,違反劉的合理期望;未有依一貫政策及慣例表揚他作為研究者的貢獻,對他造成嚴重損害,亦沒履行《基本法》第 104 條「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案件編號:HCAL 272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