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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涉跟蹤並拍攝16歲女生 趁開放日到對方學校拍照 獲裁定遊蕩罪名不成立

16歲女學生懷疑遭到中年大叔跟蹤,對方不但在兩、三年來屢次在她上學途中出現,在學校開放日當天更在她課室外徘徊及拍照,她得知後感到驚慌,班主任了解過後報警求助。該名任職政府統計處統計師的59歲男子,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他否認控罪,今日(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康認為,若非女生過往的不安經歷,被告單純在校內出現並不會構成任何人擔心,故縱使他的行為非常可疑,但仍證明不了控罪元素,因此裁定脫罪。林官又指游蕩罪並不適合處理這個情況,故法改會早已建議針對纏擾行為立法。

59歲被告林永康,報稱任職政府統計處統計師。控罪指他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一間學校的公眾地方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女學生X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16歲的X作供時指,兩、三年前已開始在上學途中見到被告,又見他曾在港鐵站內等她跟她搭訕,今次更在學校內見到對方,令她非常驚慌。警方拘捕被告後在他手機中找到17張拍到女事主的照片,他更表示:「我跟住個女學生,係因為佢好似我以前一個朋友,我想識佢」。

案發當日為學校開放日,公眾人士可隨便入內參觀。X當日返回課室時,班主任問同學是否留意到在走廊徘徊的陌生男人,她才驚覺那人就是她經常在上學途中見到的男子。同時,同學亦告知班主任這個男人曾向着課室拍攝。X當時感到驚慌,班主任向她了解事件後,學校便報警求助。

林官今日裁決時就表示,X是因為之前的經歷,才會就被告在校內出現而感到擔心,但「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的控罪元素中的「合理擔心」是一個客觀標準,故不能將X的個人經歷及主觀認知納入考慮。

林官舉例指,一個人單純走入餐廳內逗留徘徊未必會引人擔心,但如果食客中有人曾與此人有過節自會感到憂慮,若因此而將此人定罪,實屬荒謬亦不符立法原意。況且在被告身處校內的那一刻,X仍未知道被告的手機內有她的照片及承認跟蹤她,所以這些都不是引起她擔心的原因,法庭亦不應考慮。

案件編號:ESCC 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