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生三學期GPA低過1.70被勒令退學 申司法覆核推翻決定被駁回兼付16萬元訟費
一名於香港城市大學(城大)攻讀生物醫學工程學士學位的男學生,因連續多個學期的GPA(成績平均績點)遠低於標準被校方勒令退學。該學生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校方的退學決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於今日(8月14日)頒下判詞,指出城大是基於學術規章作出決定,法庭不宜干預大學的學術自主與內部事務,裁定申請人敗訴並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下令申請人須向城大支付16萬元訟費。

多學期成績不達標 獲酌情留校察看後仍僅獲1.1分
案情指,申請人曾品熹於2021年8月入讀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課程。在2021年至2024年的3個學年中,他有3個學期的 GPA 分別僅為1.50、0.80及1.60。根據城大《學術規條》,學生若在任何3個學期的GPA低於1.70,校方有權終止其學籍。城大院長於2024年6月首度通知申請人須退學。
申請人隨後以健康狀況為由提出覆核,城大於同年7月行使酌情權,批准他「留校察看(Academic Probation)」,但條件是緊接下來的學期 GPA 必須達到2.00或以上。然而,在2025至2026學年第一個學期,申請人的 GPA 僅得1.10,再次未能達標。城大遂於2026年1月正式通知終止其學籍。申請人再申覆核遭拒後,於同年6月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
官反駁「過往成績無效」論:有違學術標準及不公
沒有律師代表的申請人在庭上主張,校方於2024年批准其覆核留校時,意味著過往3個不達標學期的GPA應已無效或不應再作計算;他認為校方在2026年決定退學時重新考慮該3個學期,屬於程序不當及越權。
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詞中明確反駁該說法,指規條所指的「任何三個學期」並非指決定退學後的任何三個學期。校方當年給予機會,並不代表該3個學期的成績自此消滅。法官指出,倘若按申請人的邏輯,寬免後成績便要重新計算,將會出現學生即使有5個學期GPA低於要求仍能畢業的荒謬情況,這嚴重有違校方的學術標準,亦對其他學生不公。
法庭尊重學術自主 訟費交由校方自行決定是否執行
林官強調,城大擁有學術自主,法庭不宜干預大學的內部事務與學術決策,認定校方的決定並無不公或越權,故駁回覆核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須承擔城大16萬元的訟費。不過,法官亦補充指,大學理應給予學生機會,城大最終是否向其前學生執行該筆訟費命令,留待校方自行決定。
林官在判詞最後補助指,申請人已盡全力作出陳詞嘗試挽回學業,部分表現甚至值得稱讚,顯示他確實重視學業,寄語社會未來仍可給予他機會。
案件編號:HCAL 1085/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