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前主席陳朗昇阻差辦公 欲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 官:《警隊條例》清楚賦權警務人員查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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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在元朗採訪期間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裁定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罪成,判囚5天。他上訴原訟庭被駁回後,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原訟庭暫委法官王詩麗今日頒判詞,再次駁回申請。官指《警隊條例》第54(1)條用詞清晰,明確賦權警務人員在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時截停並查閱其身份證明文件,不存在陳一方所指法例詮釋不當或執法門檻不清;上訴方漠視條文清晰用句,將個人見解包裝成法律詮釋問題。官認為其論點非真正法律論點,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許可。案件編號:HCMA 468/2023。
記協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9月前赴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時,在會場外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被裁定「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判囚5天。他之後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被駁回,服刑後再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原訟庭暫委法官王詩麗今日(6日)頒判詞再駁回他的申請,認為《警隊條例》條文清晰賦權警務人員可以截停並檢查可疑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不存在陳一方所指的法例詮釋不當及執法門檻不清,直指上訴方漠視了條文的清晰用句,將個人見解包裝成法律詮釋問題。

陳朗昇主要質疑《警隊條例》第54(1)條是否有賦予警務人員獨立權力,要求受截查人士出示身分證明。其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時指,原本的《警隊條例》只賦權警員截停可疑人士,若要查身分證明便要引用其他條例並達到「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的門檻。
到1992年修例後第54條加上了查身分證明的權力,惟執法門檻是否因此由「合理相信」降低至「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這一點並不明確,故認為有法律上可爭辯之處亦有廣泛重要性,應該由終審法院處理。
惟王官認為,《警隊條例》第54(1)條列明「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乃屬合法」,語句連貫而且用詞亦絕不含糊,不論如何解讀,都是清楚賦權警務人員在條文所述的情況下,截停並檢查該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王官更明言:「如果根據關大律師的陳詞,便要把原本並不存在的字句硬生生塞進《警隊條例》第54(1)條,這明顯不是法例詮釋問題,而是重新草擬該條文的問題」,甚至是將法律上賦予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權力廢除。
王官並不認為上訴方提出的論點是一個真正的法律論點,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此駁回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MA 468/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