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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男子涉車內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開審 法官質疑事主不出庭難證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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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一名40歲男侍應涉在交友軟件認識一名15歲女童並發展為情侶後,曾在私家車內與女童發生性行為。涉案男子否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今天(9月7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由於女事主及其母親均不願出庭作供,法官陳廣池關注控方如何證明事主在案發時的年紀,並質疑出生證明等文件亦可能屬於傳聞證據,指示控辯雙方就相關法律爭議呈交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一名40歲男侍應涉在交友軟件認識一名15歲女童並發展為情侶後,曾在私家車內與女童發生性行為。涉案男子否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今天(9月7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由於女事主及其母親均不願出庭作供,法官陳廣池關注控方如何證明事主在案發時的年紀,並質疑單憑出生證明等文件亦可能屬於傳聞證據,指示控辯雙方就相關法律爭議呈交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今天於區域法院開審。

網上認識互稱「BB」 警誡下稱兩情相悅知事主未成年

被告梅焯樺(案發時40歲),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控他於2021年9月某日,在尖沙咀某停車場的一輛私家車上,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法官在開審時留意到控方在控罪詳情中雖以「X」稱呼事主,卻未有主動申請匿名令,遂頒下匿名令以保障事主身分。

控方開案陳詞指,女童X於2006年出生。被告於2021年8月透過交友程式「Skout」認識X,兩人隨後交換Telegram聯絡方式並發展成情侶,互相以暱稱「BB」稱呼。

同年9月,被告曾邀約X參觀博物館,同日將私家車停泊在尖沙咀某停車場,並在車上使用安全套與X發生性行為。

兩人其後繼續維持戀情,並於2022年7月再次發生性行為。直至2023年1月,X到警署報案揭發事件。被告被捕後,在警誡及口頭招認中承認,他與X為情侶關係,雙方在兩情相悅下進行性行為,且他明知X在案發時年僅15歲。

事主母女拒出庭作供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及嚴格舉證

庭上透露,女童X及其母親現時均不願出庭作供,而辯方將會爭議被告警誡供詞不應呈堂,同時要求控方就所有控罪元素進行「嚴格舉證」。

法官陳廣池指出,事主在案發時的年紀為本案最關鍵的控罪元素,質疑「X唔出嚟,點證明佢年紀?」陳官並指,在X和她的母親不出庭之下,即使控方擬呈交出生證明等人事登記文件,該等文件在法律上亦有機會被視為傳聞證據,強調控方有舉證責任。

陳官質疑傳聞證據令辯方表態 押後呈交書面陳詞

法官陳廣池質疑單憑出生證明等文件,亦可能屬於傳聞證據。

在法官追問下,辯方亦稱不同意以文件證明事主年紀,要求控方就事主的年紀舉證。

控方一度引述《生死登記條例》,指登記紀錄內的記項須予收取作為相關生死個案的證據,毋須其他或進一步證據。最終陳官要求控辯雙方就事主年紀的證明方式,呈交書面法律陳詞,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DCCC 7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