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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仔 | 「非常父母」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 高院指非合適程序駁回

涉嫌在家產子後疏忽照顧的「非常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不滿法庭頒發保護令交社會福利署監管,並將兒子送往收容限制父母接觸,入稟高等法院替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高等法院早前進行閉門聆訊後,今日(19日)頒判辭駁回他們的申請,原因是相關保護令及照護安排是按照法例要求所作出,父母應循相對法定機制去提出反對或要求更改,人身保護令並非處理其個案的合適法律程序。主審法官歐陽桂如更表示,二人投訴保護令侵犯兒子人權福利等理據並不成立,認為他們固執於自己的育兒方式而忽視了孩子可能要面對風險。

曾先生及關小姐到高等法院聽取判決。

歐陽法官在判詞指,涉案的保護令是法庭考慮社會福利報告及「多專業個案會議」報告意見後所頒布,過程及理由都合乎《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要求及規定,是一個合法的命令,父母即使不滿亦應循條例中訂明的機制甚或司法覆核形式申訴。而本案男童只是受社署監管照護而非「被拘留」,根本不應該以人身保護令申請方式處理。

另外,針對父母投訴目前社署的安排阻礙親子關係的建立,遠離父母的院舍生活亦可能對孩子的健康及發展構成負面影響,歐陽法官認為這些理據應該在申請推翻或更改保護令的程序提出,惟父母至今仍未採取相關行動。

至於父母指孩子健康情況良好,根本並無醫生所指的傷害或潛在受疏忽照顧風險,歐陽法官就明言未能同意。她認為,醫生是通盤考慮過孩子無經過產前產後檢查亦未有接種疫苗,加上其母前兩胎的情況,才會有此意見,況且頒令的法庭給予醫生意見有多少的比重,亦非今次申請考慮因素。

本來依慣例敗訴一方要負責支付訟費,但歐陽法官指本案不涉公眾利益,只是一對固執己見的父母未有考慮到孩子可能面對的風險下作出的申請,故此決定不作出訟費命令。

曾先生及關小姐在入稟時表示,不滿社署在未能指出任何重大傷害風險的情況下要他們家人分離,相關決定並不合理。他們又投訴社署安排他們跟兒子見面時實施了極為嚴苛的限制,嚴重影響母乳餵哺及親子接觸。他們又認為保護令聆訊過程嚴重不公,要求重新檢視聆訊過程是否恰當。

案件編號:HCAL 137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