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手機聲響外放,可設定額罰款 文:陳凱文
AI視界
(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陳凱文指,香港現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及《香港鐵路附例》早已禁止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外放手機聲響,惟大眾、前線人員甚至媒體未必知悉。對於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質疑警方「有法不執」、對旅客「寧勸勿告」,作者反駁,若司機及警員不知此屬可判監六個月的刑事罪行,以調解處理並不稀奇;普通法須有犯罪意識,不能斷定乘客明知故犯。江把法例說成「涉及旅客」亦無實據,黎兆聰未言涉事乘客是遊客。作者又指,阻街、衝紅燈等可即時罰款,執法密度較高;若江認為外放手機執法不足,應在任內倡設定額罰款,授權巴士車長開罰單。作者並質疑江的言論或挑起中國不同地區居民敵意。
本文今次談的話題,其實不算是新聞,因為早在五個月前的撰文已經指出,香港現行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和《香港鐵路附例》,都已禁止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內任由手機聲響外放。因此,有媒體在談及新加坡近日的新規禁止乘客在巴士內外放手機時,覆述了本欄過去的文章觀點,在記者乃至全民都愛用AI,AI往往又只會在網上找或抄資料的今天,實在不是什麼值得詫異的事。

是否查清有多少人知悉這些法律?
值得一談的是,該媒體除了談及香港的法規,還提到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巴分會主任黎兆聰表示,司機若遇到乘客滋擾的情況,可停車要求車務督察到場處理,但一般督察都會要求警員到場,警員則只是充當「和事佬」,最多要求乘客落車,很少真的作出檢控。為此,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在網上發帖,質疑既然有法,何解不去執行,又筆鋒突然一轉,質疑有些法例執行時絕不手軟,但有些法例,特別是涉及遊客的,則選擇「寧勸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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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江玉歡質疑所謂有法不執之前,又有否調查過現時的執法人員、在職司機,乃至巴士乘客,有多少人知悉這條訂立了幾十年的法例?須知香港法例數以千條,你不能期望前線警員全部知曉,特别是一些訂立多年的陳年法例,所以若然我們的司機和執法人員,都不知道手機外放在現行《公共巴士服務規例》下,屬於可判監6個月的刑事罪行,在場以民事糾紛的方式進行調解,不是很正常嗎?
此外,作為律師的她理應當知道,香港奉行的普通法中,犯罪是由「犯罪意識」(mens rea)加上「犯罪行為」(actus reus)所構成。換言之,除了訂了「嚴格責任犯罪」的法律外,一個人作出某個法律禁止的行為時,根本沒有意識過錯,不清楚自己的行為違法,在刑法上便不被視為具有「犯罪意識」,因而毋須法律責任。由於報導沒述及警員所謂充當「和事佬」的情況,我們自然難以得知,警察到場之前,乘客已經知悉或已被告知,其行為已屬違法,但是仍繼續作出,自然難以判斷,警員以調解方式處理,是因為相信對方沒犯罪意識。
事實上,本欄在五個多月前撰文普法,正是源於大眾似乎並不清楚,乘客任由手機聲響外放,在香港是違法行為。即使是今次提及此法的網媒,在本年5月14日報導一名阿伯手機大聲播影片,被乘客勸說爆粗狂鬧之時,都只有提及《港鐵附例》第25條禁止乘客不得造成滋擾,第28H條禁止乘客不得使用粗言穢語,卻沒提及第26A條禁止乘客開着或企圖開着會產生噪音的器件。當一條法例,連專職的媒體記者都不清楚時,江玉歡是憑啥斷定乘客具有犯罪意識的明知故犯,因而質疑警方選擇性執法?
所謂「涉及旅客」「只勸不告」並無實據
當然,若要說江玉歡最離譜的地方,肯定是她把現行禁止乘客手機外放的法例,無故說成是啥「涉及旅客」,以此作為猜測警方「只勸不告」的原因。大家若有留意黎兆聰在訪問中的原話,便會發現他根本沒提及肇事的乘客,是本地居民還是遊客,意味着對方提及到場警員「只勸不告」的情況,是發生在處理本地居民之時。若情況真是這樣,警方又怎會如江玉歡所言,只會對本地居民嚴正執法?她又算否意圖引起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被江玉歡宣稱是「絕不手軟」的法例,如:阻街、衝紅燈、亂拋垃圾,都是執法人員可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行為。由於設置定額罰款的目的,是方便執法人員可即時處理較輕微的違法行為,執法密度自然較高。如此一來,江玉歡若是覺得乘客手機聲響外放,執法密度不如她所述及的違法行為,當日何解不在其任內,提議當局以定額罰款的方式處理,並制定《定額罰款(公共服務車輛違例事項)條例》,把開發罰單的權力,賦予公共巴士的車長呢?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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