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在人心更在法律 文:吳建東
現實生活中,有一種耐人尋味的現象,明明是觸犯了法律法規、侵害了他人權益、破壞了社會秩序的違法者,在接受懲戒時,常常大言不慚的叫「公道自在人心」,好像受了天大的委屈。明明是自身逾越底線、觸犯法網,理應接受法律的制裁,為何反而動輒以公道自居呢?原來這句看似正義的口頭禪,在違法者口中早就脫離了本意,淪為自我開脫、逃避責任的心理借口。

對法治精神的公然挑釁
就拿香港支聯會案中被裁煽動顛覆罪罪成的鄒幸彤來說吧,最近就發文稱「公道自在人心」。鄒幸彤此舉其實就是企圖以道德高地包裝其違法事實。這種論調,不僅是對法律的輕蔑,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挑釁。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後防線,其裁決的「公道」遠比個人感受更為可靠。因為嚴明公正的法律,才是公道最堅實、最可靠的基石,所以公道從來不止於人心,更在於法度。
鄒幸彤信奉的「公道自在人心」,本質上是利己化的主觀正義,是典型的認知錯位。在普通人的認知裏,公道是是非分明、懲惡揚善,是遵守規則、恪守底線,是不損人利己、不肆意妄為。但在鄒幸彤的思維體系中,這句話被徹底狹隘化、私人化。她眼中的「公道」,從來不是社會公認的正義准則,而是「對我有利即為公道,對我懲戒即是不公」。
將個人私欲凌駕於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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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無視自身行為對他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忽略法律的明文規定,只糾結於自己受到的懲罰、失去的利益。在她的心理邏輯裏,自己的欲望未被滿足、自身利益遭受損失,就是「世道不公」;自己哪怕違法,只要博取別人「同情」、獲得少數人的「理解」,就是「人心所向」。這種顛倒的認知,將個人私欲凌駕於法律之上,把僥幸當作常態,把懲戒當作委屈,所謂的「公道在人心」,不過是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披上的一層偽裝外衣,用來消解愧疚、對抗處罰、博取輿論同情。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此法律條文清晰嚴謹,旨在防範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政權機關履行職能。支聯會案經司法機關依法審理,裁決必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鄒幸彤所謂的「公道」,顯然與法律條文及社會整體利益相悖。
司法獨立是香港法治的基石。香港特區執法及司法機關依法執行國安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法院的裁決是基於證據及法律程序,而非個人或政治偏見。鄒幸彤以個人感受質疑法院判決,不僅是對司法尊嚴的傷害,更是對香港法治運作的無知。
「公道」絕非僅靠個人主觀感受來界定。真正的公道,必須建立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基礎上。倘若容許任何人以「人心」為由挑戰法律底線,社會將陷入混亂,這才是對香港市民福祉的最大不公。
真正的公道是有據有規的法治正義
縱觀那些喊着「公道自在人心」的違法者,最終都會被法律的公正擊碎幻想。現實中有無數案例印證:輿論的同情是短暫的,人情的評價是多變的,唯有法律的裁決是永久的。有人自以為情有可原,試圖用苦衷掩蓋違法事實,法律依然會依規懲戒;有人妄圖煽動輿論造勢,用人心偏向對抗司法公正,最終依然難逃法網。這恰恰說明,真正的公道,從來不是自我標榜的「人心正義」,而是有據可依、有規可循的法治正義。
法治社會的本質,就是讓公道告別主觀臆斷、脫離人情裹挾,讓正義可預期、可信賴、可堅守。「公道自在人心」是大眾的道德期許;而「公道歸於法律」,是社會的治理底線。因為,人心守護公道的溫度,法律捍衞公道的力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公道」為藉口,掩蓋其違法事實。《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正是為了保障香港的長遠繁榮穩定,這才是真正的「人心所向」。鄒幸彤的言論,不過是試圖誤導公眾,其對法治的蔑視態度,應受社會譴責。
文:吳建東
香港城市智庫評論員、香港就是敢言副主席、香港江西萍鄉同鄉會副會長、和衷共濟愛港聯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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