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黃之鋒十年 文:悠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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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回應黃之鋒再被判囚十年引发的「政治迫害」說法,指判刑是依《香港國安法》計算:控罪針對2020年7月至11月向境外實體提出制裁、封鎖等請求,屬「勾結外國勢力」;2016年起國際游說只可作背景,不能追溯定罪。作者又以呂世瑜案說明,國安法重罪設最低刑,減刑理由不含認罪,故黃認罪與否差別不大,反映同一尺度適用不同被告。文章認為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量刑分級及判詞公開均屬西方熟悉法治概念,既起震懾作用,亦顯示香港法治基礎仍在;並引仲裁個案國際化及海外法官續任,反駁香港法治不行之說。惟作者指出,香港須平衡國安與普通法、國家與國際兩套規則,並不容易。
黃之鋒再判十年。新聞一出,很多人第一句就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意——這判決是順着《香港國安法》一步步計算出來的。

量刑有法律依據
先說清楚一件事:判十年,不是因為他是黃之鋒。
控方拿出來的是具體行為——他向境外實體提出請求,是想對方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其他敵對行動。這就是「勾結外國勢力」。控罪期間也很清楚:2020年7月1日到11月23日,只算這幾個月。
這裏補一句,很多人不知道。黃之鋒搞國際游說,最早可以追溯到2016年。但《香港國安法》只管生效之後的事。法院可以看他以前做過甚麼,用來判斷他後來想幹甚麼,卻不能拿2016年的事回頭定罪。
這條界線,是《香港國安法》自己劃的。沒有界線,才叫政治審判;有了界線,才叫法律。
減刑理由沒有「認罪」這一項

然後是量刑。這裏必須提一個案子——呂世瑜案。很多人沒聽過,但它是關鍵。我用最淺的話講。
呂世瑜因「煽動分裂國家」罪被控,他認了罪。控方說他情節嚴重,最低要從五年半起算。按香港慣例,認罪可以減三分一,那坐三年八個月就出來了——他自己大概也是這樣想的。
但終審法院說不行。理由是:《香港國安法》對這類重罪寫死了最低刑,而法例列明的減刑理由裏,沒有「認罪」這一項。所以認罪也沒有折扣,他坐足了五年半。
這一刀切下去,黃之鋒認不認罪,差別就不大了。
很多人看到這裏就開罵。但我想說,這恰恰說明他不是被針對的。同一把尺,先量呂世瑜,再量黃之鋒,檢控也沒有額外加碼。制度這樣設計,就按制度走。
當然,這裏有代價。正因為「罪行重大」一認定,最低刑就跟上,律政司每次走這條路,都得拿出更嚴謹的論證,判詞也要公開交代清楚。門檻高了,不是低了。這是法律給自己上的鎖。
把「有法可依」這一面做足了
還有一點,最容易被忽略。
外界看香港,常把國安和做生意混為一談。其實不是。國際投資者看一個地方,是把風險拆開一格一格看的:合同能不能執行、產權有沒有保障、資金能不能自由進出、稅務、監管透明度、制裁合規,最後一格才輪到政治法律風險。國安只是其中一格,不是全部。
看數字更實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去年的案子,84%以上有國際成分,至少一方不是香港人;45%的案子,連一個香港當事人都沒有。仲裁是雙方自願選地方的——如果香港真的不行了,誰會挑這裏?這就是用腳投票。至於說新加坡取代香港的,不是傻,就是別有用心。
再看海外法官。到今天,司法機構名單上還有英國、澳洲、新西蘭的非常任法官,今年10月16日特首李家超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將會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任命新西蘭最高法院退休法官區諾德爵士(Sir Terence Arnold)擔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任命落實後,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將由5人增至6人。
判黃之鋒十年,把「有法可依」這一面做足了。將來想借外國力量的,要三思再三,黃的罪名清楚、時間線清楚、量刑按等級、判詞公開。你可以不喜歡結果,但很難說它沒有依據。
《香港國安法》的出現,是為香港涉及的國家安全問題畫下一條紅線。但同時,這次判黃之鋒,用的仍是西方社會都聽得懂的法治概念——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量刑有等級、判詞要公開。
平衡兩套規則並不容易
真正的難題,是香港同時有兩套規則:一邊是國安,一邊是普通法;一邊是國家,一邊是國際,如何平衡,並不容易。
所以十年這個結果,是在兩件事之間求一個平衡:既要維護國家安全,也要維護香港的法治社會。結果既有震懾的能力,也釋放出一個清楚的信息:香港在一國兩制之下的法治基礎,仍然獨特,仍然存在。
文:悠 然
傳媒人、經濟人,從事媒體編、寫、評、教工作達二十年,擅長發掘繁雜時事問題背後的故事,並把過多的好奇投入到中國近代史研究中,現爲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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