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動畫含香煙廣告,合法合理 文:陳凱文
近日,台灣地區一個網上動畫平台,收到香港衞生署控制煙草辦公室的來信警告,指其播放的一套日本動畫涉嫌違反香港法例,平台隨即中斷香港地區播送,並向觀眾致歉。根據報導,該動畫清晰地顯示了某隻香煙品牌,因而涉嫌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3B條的「禁止將吸煙產品廣告置於互聯網上」。事後,有些人一如既往地立即跳出來,為涉案動畫辯解,並抨擊當局立法的「一刀切」,是啥「掩耳盜鈴」之舉。

政府當局行動是「一如既往」
之所以說是「一如既往」,一來是當局今次的行動,猶如宣告任何在香港播放的影視作品,不容許展示任何香煙品牌的名字和商標,杜絕了煙商任何形式的宣傳,包括植入式或軟性廣告的傳播空間,自然損害到某些人的商業利益。另一方面,香港的輿論環境裏,批評政府最容易吸引流量,即使有維護國安法制,批評若是「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其言論也難被視為煽動。
然而,不論是因為何種動機而作出的批評,也應建基於客觀事實之上。單是說香港現行的《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4條,對於「香煙廣告」便有着明確定義,而且於第(3)至(5)條列明了不被視為廣告豁免條件,決非啥「一刀切」。換言之,批評者的實際不滿,只是把涉案作品滿足不了現行法例的豁免條件,硬說成是「一刀切」,藉此爭取影視作品能有更多展示香煙品牌或商標的空間。
建基於世衞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另一方面,本港對於香煙廣告,包括植入式宣傳的限制,乃是建基於世界衞生組織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由於我國已於2003年簽署該公約,所以在《基本法》第153條,規定下適用於香港。當中,《公約》第13條確訂明締約方在簽署後的「5年內,在廣播、電視、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體如網際網絡上廣泛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有些人天天喊着香港要跟國際接軌,何以又不提現行的國際法規定?
至於教人玩加密幣的李思聰,在網上宣稱該動畫能在台灣甚至大陸播出,也是令人費解。先撇開法規一向神奇的台灣地區不談,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於2017年公佈的規定,任何網劇、網絡電影和動畫,以後全部須備案過審,拿到節目備案號後,才可以播出。在此一規定下,試問涉案的日本動畫,又在何時取得了節目備案號?節目備案號又是什麼?還是有人盜錄了那部動畫,然後偷偷地違法上載到網站播放?
這位李思聰把動畫禁播,跟煙民的所謂自由掛鈎,更是在混淆概念。在現有的控煙政策下,所謂煙民有選擇吸煙和戒煙的自由,正如人們有選擇自殘的自由一樣,但此一自由不能妨礙當局維護公眾健康和公共安全。作為表達自由的一種,創作自由應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言,「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當局限制影視作品上出現的各類香煙宣傳,旨在使人免受誤導而染上煙癮,符合上述公約准許締約方可立法保障公共衞生的規定。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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