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取締假藥房讓遊客安心購物 文:朱家健
筆者於去年3月刊出了《讓市民和遊客認清藥房功能》,揭穿了商店冒藥房的情況,後來包括香港海關在內,多個政府部門都有後續執法行動。暑假遊客旺季剛至,筆者在彌敦道一帶也發現多間不同的「藥店」,不少更標明「政府註冊」、「正貨」、「優質」、「正品」、「百年」等陳述,此前筆者已經闡釋,這類商店自我標籤的「政府註冊」,其實只是「香港有限公司註冊」,並不是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藥房) 牌照」註冊,未必是「持牌藥商」註冊,更不是「註冊藥劑師」註冊,他們只是意圖利用內地、香港兩地的信息差去誤導消費者。

利用兩地的信息差誤導消費者
這類「藥業」、「藥店」、「藥妝」,有的更會標榜「大」字,或嘗試與「香港」扯上關係,但無論稱作甚麼,只要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條) 註冊為受規管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即「藥房」)或「持牌藥行」,即只能視為「士多」和「雜貨店」。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方可使用「藥房」稱號,即在店內外標有「Rx」標誌、以紅色「十」字為主體的訂明標識。在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站指出,「根據法例,『藥房』必須在其處所的顯眼處展示以下文件:(a) 藥劑師的註冊證明書、(b) 藥劑師當值時間的告示及 (c) 該處所已獲《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發出的註冊證明書。」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定,「藥房」須由註冊藥劑師駐場,或在他的督導下銷售處方藥及非處方藥物;相反,沒有註冊藥劑師駐場或督導的非註冊「藥房」則不能出售受管制藥物。如果任由這類魚目混珠的「藥店」胡亂出售管制藥物,對消費者權益毫無保障。
除了「藥房」(「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外,《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並設有「列載毒藥銷售商」(即「藥行」) 的牌照,「藥行」可銷售一般藥物,例如傷風感冒藥或止痛藥。與「藥房」相比,「藥行」則沒有註冊藥劑師駐場,不能銷售須藥劑師監督售賣的藥物及處方藥物,也不能採用「藥房」的稱謂及展示「Rx」和紅色「十」字的訂明標識。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站有「持牌藥商名單」;而市民也可以從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網站查證商店是否「藥房」或「持牌藥行」。
部分營運者非本地人
筆者發現,遊客區的個別「藥店」、「藥業」,營運者包括非本地人,未必認知本地相關行業法律和程序,或他們一廂情願以為存在灰色地帶,他們的目標客戶群主要為不熟悉香港情況的遊客,如果銷售手法出現誤會,或所出售的貨品未盡完美,損失的除了包括作為消費者的旅客,還有香港購物天堂的美譽。
除此以外,個別有中醫師駐診的中西藥房,消費者「看病」可以使用「醫療券」,但結果有市民被誤導,以「醫療券」採購海味,則未免有濫有「醫療券」和公帑的原意。
長遠來說,除了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和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網站,業界可以加強「白名單」認證,即加強公示各區、各商場、各屋苑商場、各屋邨、各街道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連同駐店 (或督導) 藥劑師的姓名、藥劑師註冊號碼,以讓本地消費者和遊客識別出真假藥房的分別;如果非「藥房」或「持牌藥行」、售賣藥品的店舖有失實誇張的陳述,香港海關和消費者委員會宜跟進,並主動調查和「放蛇」執法,如涉違法或不良銷售手法,須加以檢控;同時,須持續關注非正規「藥房」的商店其受規管藥品或假藥假貨的來源,如果有任何假冒「藥房」或「持牌藥行」的違法行為,須在調查搜證後對店鋪營運者、涉不良經營手法人員、公司董事一併作出檢控。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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