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檢視政府公帑資助基金用得其所 文:朱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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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就涉貪詐騙政府科技資助採取行動並檢控相關人士。文章指,政府多年設立多項基金資助企業,卻成騙徒及投機者目標;有「基金中介」兜售申請服務,聲稱熟悉審批,為客戶度身撰寫計劃書及包裝「可取分」內容,甚至以「國家安全」、「資訊科技」、「數碼轉型」等關鍵詞迎合資助要求。常見被濫用項目包括BUD專項基金、創科基金、科技券、數碼轉型支援先導計劃及青年考察等,中介諮詢報酬每項目可達約30萬元;亦有空殼公司互造虛假訂單流水,取得資助後清盤或逃逸。文章批評政府早知濫用卻不作為,建議檢視資助存在價值、減少項目、收緊申請條件、限制多次申請、定期檢討及撤銷不合時宜項目,並依法調查虛假陳述、行使虛假文書等欺詐行為。
日前,廉政公署針對涉貪詐騙政府科技資助採取行動,並檢控相關人士,其實,香港特區政府多年來設立不同的基金,為符合資格的企業作出資助、低息貸款、借款擔保等,也成為騙徒集團和投機者的點心。

「基金中介」兜售服務騙取政府基金
筆者曾聽到朋友分享,在某些「早晨商會」的聚會,有作為「基金中介」的常駐會員兜售服務,原以為這班人是金融從業員,其實這班人是在製造需求,為潛在客戶填寫政府各項資助的申請,撰寫項目申請簡報(PPT)和計劃書,更自稱與政府內部負責審批的人員「很熟」,他們也「熟悉」申請資金的流程,其實他們可能只是在各個公開場合邀請政府官員「合照」,再用相片向身邊新朋友「炫耀」,再按照每項資金申請的每項要求細節,逐項完成在清單的要求,「量身訂造」匹配適當和「可取分」的內容,增加資金申請獲審批的機會。
例如,坊間嘉年華個別遊戲攤位也「無厘頭」出現「國家安全」元素,筆者曾詢問工作人員,如果沒有冠上「國家安全」概念或字眼,則不能從某個「政府資助計劃」、「科技券」獲得全額資助。其他的關鍵詞可能包括「資訊科技」、「數碼轉型」、「慶祝香港特區X周年活動」等。但其實獲資助的「資訊科技」內容可能只是簡單的電腦軟件應用,另坊間也指隨着「飲品壺」研發也可成功獲資助,繼而催生了大量「發明家」仿傚。

「諮詢」報酬每個項目高達30萬元
坊間有人指出,較被常被濫用的資助項目,包括工業貿易署的BUD專項基金 (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專項基金)、創新科技署的創新及科技基金、「科技券」、「數碼轉型支援先導計劃」、「青年考察」等,更有指會放寬申請者的永久居民等資格,有濫竽充數之嫌。
這些「基金中介」的諮詢報酬,每個項目約為30萬元,包括「倒模」的PPT計劃書,而申請資助項目的企業,有的由同一批人士持有數間空殼公司,在資助款到賬後便申請清盤,也有由境外、境內人士開設沒有實質業務的數家香港空殼公司,相互提供訂單,以製造穩定但虛假的流水賬,騙取本地資助款後便逃之夭夭。可見這類所謂「基金中介」自稱提供諮詢服務,但實際上是騙局的發起者、促成者,是社會的蛀蟲。
政府早知資助項目被濫用卻不作為
香港特區政府其實老早已意識到各項資助項目被濫用,但卻不作為,任由資助項目淪為投機者的提款機。香港特區政府不應該再慷他人之慨,以公帑向投機者派發「資助款項」,除了要檢視資助項目的存在價值和是否迎合事宜,應該減少資助項目和收緊申請者資助條件,尤其限制曾以不同公司名義多次申請各項資助項目。
香港特區宜定期檢討申請項目,項目性質不能不合時宜,不能變相資助商人做生意,長遠要考慮撤銷資助項目。若有申請者涉嫌欺詐等不誠實行為,涉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欺騙手段意圖誘使政府或秘書處發放資助,或涉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第74條的行使虛假文書或《盜竊罪條例》的罪行,政府須依法調查和杜絕這類違法行為。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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