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線者有後果 守法者有保障 支聯會案判決劃下國安法治的硬界線
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被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何俊仁早前已認罪,案件押後至8月28日一併處理求情及判刑。這宗歷時多年的國安案件,走到今日,真正值得香港社會思考的,早已不只是幾名被告最終面對甚麼刑罰,而是法庭透過一份長篇裁決,為政治表達、政治動員與危害國家安全之間,劃下一條不能再以語言遊戲模糊過去的法律界線。
如果有人仍然把案件簡化成「叫了一句口號便被定罪」,其實恰恰避開了判詞最核心的問題。法庭在裁決理由一開始已經講得十分清楚,被告並非因為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亦不是審理民主、歷史事件或者一般對國家的批評;司法機關真正要處理的,是控方能否按照法律及證據,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元素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這句話應該成為理解全案的起點。

法律追究的從來不應是「你想甚麼」,而是「你做了甚麼、你鼓勵別人做甚麼,以及你明知那些行為可能造成甚麼後果」。最值得注意的不是一句口號,而是《國安法》實施之後仍然做了甚麼。其次,它亦說明本案真正的時間分水嶺不是過去數十年,而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
已知可能觸法 仍選擇延續原有路線
理解本案,首先要看2020年5月至7月這段時間。判詞記錄,《香港國安法》正式實施前,李卓人已經知道支聯會的政治綱領可能涉及日後的國安法律。

2020年5月18日至23日期間,他在記者會上表示,知道支聯會所鼓吹和傳揚的「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有機會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5月24日,他在支聯會舉辦的遊行示威中,一方面帶領群眾叫喊有關口號,另一方面再次表示,相關綱領有機會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罪。5月28日,他接受訪問時再被問到,在國安立法背景下是否仍會繼續叫喊相關口號。他的答案十分明確:會繼續,並表明不接受即將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到了6月1日及6月4日,他又再次表示支聯會將繼續堅持相關綱領。法庭因此認為,這些言論明顯與當時正在推進的國安立法有關。
這些庭審資料為甚麼重要?因為它們直接涉及一個刑事案件不能迴避的問題——主觀認知。一個從未意識到某項行為存在法律風險的人,與一個已經公開談論過有關行為可能觸法、甚至已經知道新法律正在建立明確紅線的人,其後仍然繼續相同行為,法律評價顯然不能完全相同。
而真正令這條證據鏈接起來的,是2020年7月1日之後。
《香港國安法》生效當日 仍公開表明「不會退縮」
判詞第443段詳細記錄,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正式實施當日,李卓人在香港參與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網上聽證會。他在發言中已直接提到,許多人詢問支聯會的綱領會否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以及組織會否因而解散。面對這些問題,他仍表示支聯會會「堅持原則,不會退縮」,會繼續營運和舉辦原有活動。
到了2020年8月至10月期間的一次訪問,判詞又記錄,他承認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容易觸及《香港國安法》的「紅線」,但仍表示組織會繼續堅持,並呼籲大眾繼續此前所做的事情。他更加表示,在抗爭過程中,不同的人會「付出不同的代價」,但認為這些代價值得。法庭對這段說話並非只作政治評價,而是作出一個直接關乎犯罪意圖的證據判斷:這些言論顯示,他不僅堅持相關綱領,也預見參與者可能因此付出代價,而法庭認為,這些「代價」包括因違法而產生的後果。

其後的行動亦沒有停止。2020年12月10日,他在公開活動中再次表示,即使《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支聯會仍會繼續傳揚「五大綱領」;到了2021年2月21日,他再於「六四紀念館」記者會表示,自己的「終極目標」仍然是原有政治綱領。把這些時間點連在一起,本案呈現的就已經不是一次偶發發言:知道可能觸法——知道國安法律即將生效——法律正式生效——承認紅線存在——公開表明不會退縮——繼續呼籲支持者參與——持續以組織身份傳揚相關綱領。這正是判詞的重量所在。
到了2021年 相關政治動員仍然持續
法庭對鄒幸彤的分析,同樣建立在具體行動和具體時間之上。2021年2月6日,支聯會在維多利亞公園年宵攤位掛出包含「五大綱領」的橫額。鄒幸彤當時以副主席身份解釋活動內容,表示支聯會要與香港人「共同進退」,並繼續堅持組織長期以來的「五大綱領」。同月22日或23日,她在「六四紀念館」接受採訪時,再度表示會堅持有關「核心綱領」。

到了2021年5月9日旺角街站,判詞記錄得更加詳細。鄒幸彤呼籲市民一起派發她所稱的「抗爭的燭光」,表示不能讓「政治紅線」不斷壓下來;她又指,如果不放棄民主抗爭,有些事情「無可避免」,因此要「有所準備」,支聯會會繼續堅持其認為合理的事情,即使面對拘捕亦願意承受。當她被直接問到有關口號有沒有機會被指違反《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法例時,她仍表示,支聯會的所有主張都「避不開」這句話。同年5月23日沙田街站,她又以支聯會名義呼籲大眾點燃代表「結束專政」的燭光,並表示要「繼續抗爭」和堅持「五大綱領」。
這些證據有一個共同點:它們並不是私人談話,也不是多年前某一句被重新翻出的說話,而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數月後,以組織核心人物身份,在公開場合反覆作出的政治動員。所以,本案真正需要回答的,從來不只是「可不可以有一種政治立場」,而是:當一個人明知相關主張已有觸法風險,仍然以組織身份持續鼓勵支持者付諸行動,法律應如何判斷其真正意圖?
「和平」並不等於「天然合法」
支聯會案其中最重要、亦最值得香港社會理解的一條法律界線,就是「和平」與「合法」並不是同義詞。辯方一直強調,支聯會並沒有鼓吹暴力,有關政治目標可以透過和平方式追求。單看這句話,似乎具有一定說服力。
但法庭沒有停留在「和平」這個標籤,而是進一步追問:所謂和平手段,實際包括甚麼?目的是甚麼?又預計參與者最終會做甚麼?
判詞詳細處理了一篇由時任支聯會主席何俊仁撰寫、並在庭上被確認具有組織立場重要性的文章。文章把實現政治轉型概括成三類途徑:由上而下的改革、暴力革命,以及「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其中第三類並非單純指悼念或一般意見表達,而是列舉集會、遊行、示威、上訪、互聯網聯署、輿論活動以及不同形式的社會抗爭,透過持續形成壓力,促成根本政治改變。文章並明確提到,這種過程可能有人付出自由、人權甚至生命的代價。

在庭上,鄒幸彤亦確認,文章是何俊仁以時任主席身份撰寫,內容代表支聯會立場,而且涉及「五大綱領」的重要內容;她把其中第三種方法解釋為一種「由下而上」的民間運動,透過形成社會壓力,最終促使當權者進行重大政治改革。
法庭於是作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分:沒有使用暴力,只能證明行動並非暴力;但是否合法,仍然要依照法律本身判斷。判詞指出,有關文章本身已預計「不斷有人付出代價」,法庭據此認為,組織並不只是抽象討論政治理念,而是希望及預見部分支持者會把相關綱領付諸行動;即使相關手段沒有暴力,也不表示必然屬法律所允許。法庭又指出,2017年文章所反映的組織立場,在其後重大憲制變化以及《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都沒有證據顯示曾經改變。
這一點對香港社會十分重要。因為法治不能建立在行動者自己替行為貼上的標籤之上。「和平」、「民主」、「抗爭」、「理念」都可以描述一個人的政治主張,但是否觸犯法例,最終仍然要看實際行為、目的、受眾、背景及主觀意圖。法律看的是實質,而不是政治包裝。
為甚麼法庭不接受「只是希望合法改革」的解釋?
辯方另一項重要論點,是相關政治目標可以通過合法制度改革或者修改《憲法》實現。假如法庭接受被告一直真誠地追求一條合法改革道路,那麼在判斷是否具有「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時,當然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法庭沒有輕輕帶過,而是詳細審視客觀證據。

判詞指出,李卓人在盤問下承認,支聯會過往從未明確提出,要透過修改《憲法》來實現有關政治目標。法庭又觀察到,支聯會長期舉辦的集會、悼念活動、街站和接受傳媒訪問,實際上亦明顯不是以推動具體修憲程序為中心。到了最終事實裁斷,三名法官更加明確地認定,被告並不相信透過修改《憲法》實現有關目標在現實上屬可行方法,也不是他們在控罪期間真正尋求的途徑。其中一個非常具體的矛盾,是李卓人在庭上表示,支聯會一直認為自己沒有違法,所以沒有需要討論《香港國安法》對組織工作的影響。法庭對此直接表示「不可置信」。
原因非常實在:在法律生效以前,李卓人已多次公開談及相關綱領有可能觸及顛覆罪;法律生效以後,他亦曾多次提及「紅線」,並明言不會退縮。換言之,法庭拒絕的並不是抽象政治理念,而是「我們並沒有真正意識到可能違法」這一說法,與大量同期公開言論存在明顯矛盾。
這亦是刑事司法的基本方法:不能單靠被告事後如何形容自己的意圖,而是要將庭上說法與案發時留下的客觀證據互相比對。
沒有暴力、沒有時間表,為甚麼仍可能構成煽動?
另一個常見疑問是:如果沒有武器、沒有暴力,也沒有一份具體行動時間表,為甚麼仍然可以涉及煽動顛覆?
判詞並沒有忽略這個問題。最終事實裁斷第491段清楚表示,法庭知道李卓人和鄒幸彤並沒有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亦知道相關言論大部分是在公開場合或公眾平台作出。但這不代表法律分析到此為止。

法庭綜合整體證據後認為,三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不斷傳揚相關行動綱領,並把歷史事件與香港當時激烈的社會政治衝突相連結,以鼓勵受眾繼續抗爭。判詞更進一步認定,即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威脅使用暴力,也不能因此排除《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庭最終認為,被告有意圖鼓勵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方式把相關政治綱領付諸實行;而他們亦相信及預期部分人的抗爭行為,即使不涉及暴力,仍可能觸犯法例並帶來嚴重刑事後果。
這其實正好解釋「煽動罪」為甚麼存在。法律並不一定要等到一項危害國家安全的計劃已經有完整時間表、有人開始具體實施、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實際破壞,才能介入。煽動類罪行本身,就是為了容許法律在實質危害真正出現之前,處理故意鼓勵他人犯罪的行為。判詞亦援引普通法原則指出,即使受到煽動的人最終沒有實際犯罪,煽動者仍可能構成罪行;相關制度的作用,就是讓法律能及早介入,阻止危害真正發生。
國家安全如果只能等到實際破壞造成之後才處理,就不是防範,而只能是收拾殘局。
國安司法的說服力 更在於法庭沒有照單全收
本案還有一個細節尤其值得香港市民留意。控方提出的受禁行為不只一項,其中既涉及「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亦涉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但法庭在審視所有證據後,並沒有把兩部分一次過全部接納。三名法官明確裁定,控方就「推翻中央政權機關」一項最終沒有提供足夠證據,因此這部分並不成立;但這不影響法庭對「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根本制度」部分所作的裁決。
這個細節,反而是整宗案件最能體現香港法治的一環。因為它證明:國安案件同樣要過證據關。控方要證明犯罪元素,被告可以全面抗辯,法官要逐項分析。證明得到的,依法裁決;證明不到的,法庭不會因為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而勉強成立。這種處理反而令最終罪成判決更具司法分量。最後,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李卓人及鄒幸彤曾唆使他人作出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根本制度的行為,並意圖及相信受唆使者如按照其唆使行事,會使用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
因此,把本案描述成「講一句話便入罪」,與判詞呈現的實際審理過程相距甚遠。
為甚麼支聯會這個法人團體同樣罪成?
支聯會已經解散,但法庭仍然需要處理法人刑事責任。判詞指出,在案發期間,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均經支聯會內部選舉成為常委,同時亦是董事。如果內部出現爭議,常委會會以投票形式處理,其決定對組織具有決定性和約束力。
更加重要的是,法庭認為,三人在相關活動中的身份並不是一般僱員或者普通代理人,而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他們以主席、副主席及常委身份作出的相關言行,均按照常委會立場行事;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這些只是偏離組織政策的私人行為。因此,三人的相關行為可以視為代表支聯會所作。
最終,法庭按照法人刑事法律中的「歸責原則」,將三名核心人物與控罪有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本身的意圖和行為,因此裁定支聯會罪名成立。
這亦對香港所有社會及政治組織留下清楚法律訊息:法人身份不是切斷刑事責任的防火牆。一個組織不可能長期由核心人物決定路線、代表組織發言、動員支持者、推動活動,到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時,又把所有事情切割成個人行為。權力與責任,本來就應該相連。
香港真正需要看清的 是自由與安全並非敵人
支聯會案最終不應只被理解成「哪一方勝、哪一方敗」。它更值得香港社會思考的,是自由與國家安全究竟是不是必然對立。判詞其實已經給出相當清楚的答案。法庭特別強調,一般政治觀點、對國家的批評、歷史事件的討論,本身都不是本案審判的對象。換句話說,《香港國安法》並沒有把所有政治言論變成犯罪。
真正需要法律處理的,是言論與行動結合後,是否已經符合特定犯罪元素;是否有人不只是表達自己的想法,而是在鼓勵其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付諸行動。

這條區別越清晰,香港人其實越有安全感。因為真正成熟的法治社會,從來不是「有自由便沒有安全」,也不是「有國安便沒有自由」。而是合法權利受到保障,正常生活受到保障,政治意見可以表達;但如果有人把政治表達轉化為違法動員,法律亦有清晰界線和程序作出處理。
國家安全 最終保護的是每一個香港人的日常
對普通香港人而言,「國家安全」四個字有時似乎很宏大,離柴米油鹽很遠。但香港過去幾年的經歷其實已經提醒社會,政治失序從來不會只停留在政治層面。當社會陷入激烈衝突,交通、營商、教育、家庭和市民日常生活都可能受到波及。因此,一套有效的國家安全制度,最終要維護的,不是抽象文字,而是一個城市可以正常運作的基本條件。
一個人可以安心上班,一個孩子可以正常上學,一間商舖可以正常開門,一個家庭毋須每天擔心街頭衝突,投資者能夠相信香港仍有穩定制度——這些看似平凡的日常,其實都建立在安全與法治之上。
所以,國家安全與市民生活從來不是兩回事。安全是自由得以長久存在的其中一個制度前提。
震懾力之外 更重要的是法治認受性
支聯會案的判決當然具有震懾作用。它向所有個人及組織表明,國家安全的法律紅線並非紙上的虛線;一旦有充分證據證明某人的行為已跨越政治表達,構成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個人要承擔責任,法人團體同樣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沒有真正執行能力的國安法律,無法形成有效制度。但一套法律要在香港長久運作,光有震懾仍然不夠。更重要的是,香港市民能否從一宗又一宗案件中,看得懂法律究竟如何運作。
本案其中一個重要價值,正在於法庭透過詳盡判詞,把犯罪行為、主觀意圖、非法手段、行為背景、受眾,以及法人刑事責任逐一拆解。
市民能夠看到:控方不是講一句「危害國安」便可以定罪;被告可以出庭作供,可以提出自己的解釋;法官要把庭上說法與同期客觀證據逐項比較;控方證明不到的部分,法庭會拒絕;只有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部分,才會構成刑事責任。這些程序,才是香港法治最有說服力的地方。
真正穩固的國安制度,既需要令越線者知道法律有後果,也需要令守法市民知道法律有邊界。前者產生震懾,後者建立信心。而香港市民對《香港國安法》的認受性,最終亦應建立在這種可以閱讀、可以理解、可以檢驗的司法實踐之上。不是因為一句口號要求所有人相信,而是因為市民能夠從公開判詞看到,一項嚴重控罪如何經過舉證、抗辯、審理和司法推理後才得出結論。
支聯會案留下的不只是罪成 而是一條看得見的界線
讀完整宗案件的證據鏈,就會發現支聯會案絕不是一句說話換來一項罪名。它包括《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已經對法律風險有所認知;包括法律正式生效後一連串公開表態;包括主席、副主席以組織身份持續動員;包括組織文章曾經如何描述其抗爭路線;包括被告在庭上如何解釋「和平」、「合法」和制度改革;也包括法庭最終如何將這些說法與同期客觀行動一一比對。
最終事實裁斷中,法庭認定,被告並非真誠相信所有相關言行均必然合法,亦沒有真正尋求以修憲作為控罪期間的實際路線;即使沒有提出具體時間表、即使沒有鼓吹暴力,仍然存在意圖鼓勵支持者以不合法手段把有關綱領付諸實行的證據。
因此,本案對香港最長遠的意義,並不只是哪幾名被告被定罪。更重要的是,它把過去相對抽象的「國家安全紅線」,透過司法程序轉化成為可以看見、可以理解、可以由證據檢驗的法律界線。
自由不是沒有邊界,國家安全也不是沒有邊界。自由的邊界由法律劃定,國家安全權力同樣要在法律程序內運作。這才是香港應該珍惜的法治平衡。

香港值得擁有一個既自由、又安全的社會;市民可以依法表達不同意見,也可以相信真正越過國安底線的行為會受到法律處理,而這種處理必須經得起證據和司法程序檢驗。
支聯會案的震懾作用,在於證明國安法律不是沒有牙齒的紙上條文;而它更深層的法治意義,在於透過公開審訊和詳盡判詞,使社會更加清楚甚麼是合法表達,甚麼已經跨越刑事法律界線。
一條看得見、講得清、經得起證據檢驗的國安法治界線,既能守住國家安全,也能讓守法市民更加安心。這正是自由與安全並非對立的真正含義,也是支聯會案判決留給香港最值得深思的一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