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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森勿曲解言論自由 文:陳凱文

今年6月底至7月中旬,警方國安處先後派人搜查獵人書店、留下書舍,以及田園書屋,並以「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拘捕數名店員。事後,有記者問當局曾否考慮設禁書名冊,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當局是針對書的內容而非書名,強調一本有犯法內容的書籍,不會因改書名而變成合法,並指書商有責任確保出售的書籍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今年6月底至7月中旬,警方國安處先後派人搜查獵人書店、留下書舍,以及田園書屋,並以「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拘捕數名店員。

蔡志森的所謂批評跟過去的反對派一樣

為此,曾以反對同性婚姻聞名的明光社,其總幹事蔡志森在網上發帖,宣稱書店的店員和老闆不可能看完每本書的每一句,質疑當局不公佈禁書名單和禁止理據是「濫權、破壞法治精神的行為」,指當局「不能以莫須有、不公開的原因隨意拘捕和指控一些人、以及查封相關的財產、禁止某些未證明觸犯法例的商品或商業行為,否則難以令人相信香港仍然是一個講求法治而非人治、重視人權和言論自由的自由港」云云。

蔡志森的所謂批評,跟過去的反對派一樣,不過是在曲解言論自由,所以他的言論一出,才會受到反對派的岑子杰及馮睎乾追捧。蔡志森指言論自由體現於市民不需要為發表個人意見而擔驚受怕,言下之意是無論個人意見的內容是什麼,都不用害怕會被拘捕或入罪,但即使是反對派一直吹捧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也強調言論自由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

為此,《公約》第19條訂明締約方可以立法方式保障(甲)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由於《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款繼續有效,意味着不論是《維護國安條例》禁止任何人煽動危害國家安全,抑或是其他禁止發表危害公共安全及誹謗性言論的法例,都是符合《基本法》之餘,符合《公約》相關規定。

所謂「莫須有」根本是扭曲事實

蔡志森指當局「以莫須有、不公開的原因隨意拘捕和指控一些人」,根本是扭曲事實。圖為蔡志森。(圖片取自蔡志森facebook)

事實上,蔡志森指當局「以莫須有、不公開的原因隨意拘捕和指控一些人」,根本是扭曲事實。所謂「莫須有」是指警方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下執法,但《維護國安條例》第23條,早已清晰地列明了「煽動意圖」的法律定義,第24條則述明了「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以及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值得一提的是,煽動意圖罪不是啥新法律,而是源於英國普通法,港英政府則在1914年將其法典化,制訂《煽動刊物條例》,然後在1938年修訂為《煽動條例》。直至1971年,立法局將《煽動條例》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一直到港府於2024年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再將原本在《刑事罪行條例》內的國安相關條文摘出,整合至現行的《維護國安條例》。換言之,輸入和出售煽動性刊物,一直都是刑事罪行,何以蔡志森在過去,不見其要求當局擬定啥「禁書名單」?

書商能識別哪些書屬煽動性刊物

有基本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書商不必看完每一本書,也能識別哪些書屬煽動性刊物。圖為留下書舍。

至於蔡志森指書店的店員和老闆不可能看完每本書的每一句,但是有基本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書商即使不這樣做,也能識別哪些書屬煽動性刊物,因為世上大部分書籍,都不會涉及人文學科或國家的題材,如:數理化、休閒、娛樂一類的書籍,此類書基本上不可能具煽動性。與此同時,部分書只要單看標題、簡介、目錄、序言,便能從中知其寫作目的及意識形態,哪用逐字逐句把書看完?

況且,即使書商在完全不知情下輸入或售賣煽動性刊物,最終被警方拘捕,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第26(1)條:「被控犯第24(1)(c) 或 (2)(c)條所訂罪行的人 (即: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或勾結境外勢力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並不知道有關刊物是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為免責辯護」,屆時法官若信納書商或職員的抗辯理由,控方又未能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便能在審判中脫罪。

換言之,書商大可以像蔡志森所言,事先不作任何稽查,隨意輸入或出售任何未被法庭裁定為具煽動性的刊物,只是警方亦可根據法例,調查某本刊物是否具煽動性,並拘捕涉嫌出售該份刊物的人,再交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然後由法院裁定該份刊物是否具煽動性,以及書商是否知道刊物具煽動性。警方依法拘捕疑犯,並呼籲書商把關,以免惹上官非,決非啥莫須有,而是法治的表現。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