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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就女囚犯須穿長褲政策提司法覆核被駁回 政府:在囚人士衣物安排合情合理合法

鄒幸彤提出傳召台灣學者任專家證人的申請被駁回。
鄒幸彤提出傳召台灣學者任專家證人的申請被駁回。

正在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向懲教署申請在夏季日間穿著短褲被拒絕,她於2024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稱懲教署相關政策違憲及性別歧視。高等法院法官昨頒判詞,指穿長褲的安排可讓女囚犯遮掩疤痕及腳毛,有助保障心理健康,故駁回鄒幸彤的覆核申請,下令她支付訟費。政府歡迎法庭判決,指懲教署現行做法合情、合理和合法。

鄒幸彤指稱女在囚人士必須全天候穿長褲的安排不合理。(懲教署)
鄒幸彤指稱女在囚人士必須全天候穿長褲的安排不合理。(懲教署)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記協提出的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記協提出的司法覆核。

提出本案「長短之爭」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鄒幸彤,自2021年9月起被羈押;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鄒幸彤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包括:稱女囚犯全天候都須穿聚酯纖維長褲,但男囚犯則可在夏天穿棉質短褲、冬天穿長褲,構成差別待遇,質疑《監獄規則》第26條提及由署長定下的衣物準則違憲。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出,懲教署規限女囚犯必須穿長褲的安排,並無對女囚犯不利;而且個別女囚犯若因健康或其他理由,可申請在夏季日間穿著特殊衣物,故認為鄒幸彤若恰當申請,亦可能可穿短褲。

法官接納了懲教署方面的專家報告,當中指出女性比較在意外表給予他人的印象,亦比男性更需要更多私隱。法官認為,女懲教院所內有男懲教人員、合約工人等男職員工作,因此懲教署為女囚犯提供長褲等適切衣著,可保障她們的私隱,讓她們在心理上可更舒適及感到安全,例如遮掩腳毛及疤痕等。

法官又指,並無證據顯示男女囚犯受到較差或較好的待遇,認為鄒幸彤的主觀喜好與懲教署相關政策利弊無關,裁定懲教署相關政策不涉及性別歧視,並無違憲。

保安局指,法庭的裁決印證懲教署現行的在囚人士衣物政策合情、合理和合法。
保安局指,法庭的裁決印證懲教署現行的在囚人士衣物政策合情、合理和合法。

保安局發言人指,裁決印證懲教署的做法合情、合理和合法,又質疑鄒幸彤聲稱要求被拒完全與事實不符,已不被法庭信納。

局方指出,現行在囚人士的衣物政策有一定彈性,可基於健康或其他原因申請穿着其他衣物,署方考慮實際情況後會作出合適安排;懲教署多年來亦有委任專責小組檢視在囚人士的衣物安排,會考慮不同性別的在囚人士、於溫度、生理及心理舒適度方面的需求、在囚人士的隱私和體面考慮等多項因素,持續改進衣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