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信法官屢涉司法抄襲 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認為司法機構處理恰當 目前情況未至於啟動免職機制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一再被指司法抄襲,以致上訴庭要將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會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並要求他接受針對性培訓。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認為,司法機構現時的處理方式實屬恰當、相稱,已足夠反映事件的嚴重程度。他指出「行為不檢」是很高的門檻,明白公眾對法官有很高的期望,但按陳官目前的情況而看,未至於「行為不檢」,因此未有需要啟動有關機制。

根據《基本法》第8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第89條的機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啟動,不涉及立法會的職權。
而司法機構於2022年5月發表更新版的《法官行為指引》,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表明,《指引》旨在為法官和司法人員提供有用的指導,以維持至高的行為標準。惟《基本法》或《指引》都沒有對「行為不檢」(misbehaviour)作出定義。
范凱傑指出,《指引》設立目標是維持「至高的行為標準」,換言之,即使違反《指引》亦未必構成《基本法》下的「行為不檢」。以他理解,「行為不檢」涉及的行為應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例如違反《基本法》、干犯刑事罪行、濫用職權、違反誠信、泄露機密資料,以及未有按機制披露利益衝突等行為。
司法機構已於去年調整陳嘉信的司法工作,讓他主要負責審理無須撰寫判詞的刑事案件,並就其主審案件再次因司法抄襲而被裁定上訴得直一事,對他再次作出嚴肅訓誡,並要求他接受針對性的培訓。
范凱傑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高等法院所處理的刑事審訊會由法官與陪審團會審,被告人最終是否有罪由陪審團決定,裁決定罪與否都毋須撰寫判辭解釋理由。惟在被判有罪的情況下,法官仍很可能需要給予及撰寫判刑理由。另外,上訴庭法官亦會會同高等法院法官一起處理一些上訴案件,判辭或裁決理由一般由較高級的上訴庭法官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