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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被強行調去養豬 二審法院駁回企業說法 判員工勝訴

湖南永州一宗勞資糾紛近日引熱議,一名任職畜牧企業的電工龍某,在崗位任職一年多後,被公司單方面調往豬場擔任飼養員。企業聲稱調崗後薪資福利維持不變,還提供3個月專業培訓,惟龍某認為兩份工作專業門檻、工作內容差距極大,拒絕服從調配,先後透過勞動仲裁、一審訴訟維權均失利,直至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翻轉判決,認定企業強制調崗屬違約,須向龍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案例亦為內地職場崗位調動劃清法律界線。

上訴人龍某。

涉案龍某當初入職時與畜牧公司簽訂勞動合約,崗位明確為電工,日常負責廠區監控、電力設備檢修維護,具備對應專業資格證書,長期穩定從事技術型工作。任職期間公司突然發出調崗通知,對外宣稱內部架構調整、裁撤電工崗位,要求龍某轉至養殖區負責生豬餵養、欄舍清潔等體力勞動,同時承諾薪金、津貼維持原有標準,並安排3個月飼養技術培訓。公司更向龍某施壓,表明若不按時到新崗位報到,視作消極怠工,要求其自行離職。

龍某難以接受專業技術崗位被調往完全不相關的養殖崗位,多次與人事部門協商調解未果,隨即提出勞動仲裁,主張企業單方變更勞動條件屬違約,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賠償經濟補償。惟仲裁機構及一審法院均認為,合約載明企業可按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崗位,且調崗未有減薪、配套培訓,具備合理性,駁回龍某全部訴求。龍某不服判決,繼而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上訴。

二審法庭審理期間查核企業內部營運資料,發現所謂「裁撤電工崗位」僅為企業藉口,該崗位並非不再需要,只是公司將電工業務對外委託外包,全程無法出示任何證據,證明龍某工作表現不達標、無法勝任原有電工工作。法官指出,電工與生豬飼養員無論專業技能、工作屬性、勞動環境都存在根本性差異,調崗屬對勞動合約核心條款的重大變更,依法必須取得勞資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企業不能單方面強制執行。

針對企業主張龍某拒絕報到屬曠工、可無償解僱的說法,二審法院亦不予認同。判詞提到,龍某自收到調令起,持續透過面談、書面溝通、仲裁上訴等渠道明確反對調崗,在原有工作崗位無法正常提供勞動條件的前提下,暫不前往新崗位,是面對企業違規行為的合法抗辯,不構成無故曠工。綜合種種證據,法院認定企業單方調崗、未依約提供原有勞動條件,已構成根本違約,最終撤銷一審判決,裁定畜牧公司向龍某支付13,586元人民幣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下達調令。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律專家肖竹就此案例作出解讀,不少企業會在勞動合約預留「公司可調崗」條款,但此項用人自主權並非毫無邊界,必須同時滿足三大條件才算合法:調崗具備真實經營必要性、崗位調動與員工專業匹配、不會損害勞動者核心權益。若企業隨意將技術工調往完全不相關的體力崗位,就算維持薪金不變,亦屬濫用用工權利。專家提醒打工者,面對不合理強制調崗,應妥善保存調崗通知、工資流水、崗位工作記錄等證據,透過正規仲裁、訴訟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事件曝光後引發大批內地上班族熱議,不少網民分享自身遭遇隨意調崗的職場經歷,認為今次二審改判具標示性意義,清晰劃分企業用人自主與勞工合法權益的分界,遏止部分企業以調崗作手段,變相逼迫員工自行離職的操作,為廣大勞動者提供重要維權參考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