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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能力調節太空糾紛嗎 文:周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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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國際法論壇稱,香港憑「一國兩制」和普通法制度、獨立司法機構及多語言專家,可協助內地商業航太企業融入國際市場,吸引國際航太非政府機構設辦事處,並成為太空相關爭議解決中心。他提及國際調解院去年在港開業,總部為舊灣仔警署,已有41個簽署國。文章指太空法包括聯合國五條協定及各地本土立法;惟香港並無太空法,既無航天技術、非主權國家,中國締結的國際太空條約適用香港,亦缺乏專家。作者周顯認為,香港暫無能力調解或仲裁太空糾紛,因缺乏適合發展的土壤。

日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一個國際法論壇上表示,香港得益於「一國兩制」和普通法制度,擁有獨立的司法機構與多語言專家,可協助內地商業航太企業融入國際市場,並且可吸引國際航太非政府機構設立辦事處,及成為太空相關的爭議解決中心。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根據他的說法,他在九十年代修讀國際法碩士時,其中一門課是太空法,當時完全出於學術興趣,今時今日,太空法已成為規模的法律範疇,例如處理衛星碰撞或頻譜重疊發掘資源權利等實際問題。

他說話的背景,當然是因為國際調解院去年已在香港正式開業運作,是全球首個專職調解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總部為活化後的舊灣仔警署,現時已有41個簽署國。

簡而言之,香港一心要成為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國際仲裁中心,太空爭議自然也是我們雄心勃勃所要吸納的調解板塊。

話說《太空法》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國際法,主要是聯合國的五條協定,分別是﹕

一是1967年的《外太空條約》,即任何國家不能對太空擁有主權。二是1968年的《營救協定》。三是1972年規定了發射國承擔絕對責任的《責任公約》。四是1975年的《登記公約》。五是1979年的《月球協定》,不過這一條美國、俄羅斯、中國、印度等主要航太大國沒有簽署。

第二部分是各國不同的本土立法,但香港並沒有太空法,皆因我們一不擁有航天技術,二不是主權國家,中國締結的國際太空條約適用香港特區。三更沒有這方面的專家,林定國也只是在碩士時修讀過這一科而已。

一言以敝之,暫時而言,我看不出香港有任何能力去調解或仲裁太空糾紛,因為我們根本沒有適合發芽的土壤。

文:周顯

政經評論員,資深投資者,土生香港人,吃喝玩樂家,富豪權貴與三教九流的好朋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