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男警涉利用調查職權 向疑犯未成年女友提性要求 被加控煽惑兒童猥褻罪 提堂遲到遭法官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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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男警羅嘉寶涉嫌於去年5月調查案件期間,私下聯絡疑犯未滿16歲女友X,披露調查資料並提出性要求及涉性通訊。控罪經修訂及加控後,他現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他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時遲到約50分鐘,且無律師代表;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警告下次再遲可能不再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8日轉交區域法院,期間准以5000元等現有條件保釋。案件編號:STCC3156/2026。
一名 32 歲男警涉嫌在去年 5 月調查案件期間,私下聯絡疑犯未滿 16 歲的女友,涉嫌向女方披露調查資料並提出性要求。被告早前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今日(2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時,被加控一項交替控罪——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由於被告今日開庭時遲到,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當庭明言警告:「下次再遲,可能唔會再畀保釋。」案件押後至 10 月 8 日轉交區域法院審理,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羅嘉寶今日並無律師代表。案件原定於早上 9 時 30 分開庭,惟鄭官甫開庭即指出,法庭職員在早上兩度呼叫被告名字均無回應,被告最終直至早上 10 時 20 分才現身法庭。鄭官嚴肅表示,上次提堂時已明確提醒被告須於 9 時 30 分或之前到庭。
被告隨即解釋「因為尋日有啲壓力⋯⋯」,鄭官直言問道:「因為瞓晏咗?」,被告承認並致歉。鄭官坦言今次不會計較,但嚴厲警告若被告下次再度遲到,「可能唔會再畀保釋」,被告遂小聲回應「多謝法官」。
控罪經修訂及加控後,被告現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以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控罪指,被告身為香港警務處警員,於 2025 年 5 月 9 日至 12 日期間,在執行公職或與公職相關的事務上,無合理辯解而蓄意作出不當行為。當時被告身為某案件調查小組的成員,在接觸正接受警方調查的男被捕人未滿 16 歲的女友 X 後,涉嫌向 X 披露與該案相關的調查資料,並向 X 提出涉及性的要求及進行涉性通訊。
交替控罪則指他於同一時段,煽惑未滿 16 歲的女童 X 與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控方在庭上表示,本案後續將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被告則表明下次聆訊將會尋求法律代表。鄭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8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期間被告獲准續以 5,000 元等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STCC3156/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