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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政權案 | 11人申請上訴至終審庭 法院批出上訴許可

2020年「35+」民主派初選,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兼被判監的45名被告中,有11人尋求終極上訴,上訴庭今日(10日)頒判詞,指各人提出的上訴議題具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須要終審法院去釐清,因此批出終審上訴許可證明書。

上訴庭就35+顛覆政權案批出終審上訴許可。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以及高院法官譚耀豪在判詞中指出,上訴方提出的關鍵議題具重大而且普遍重要性,涉及《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犯罪行為與意圖的法律定義,以及立法會議員在履行憲制職能時的職責——特別是在審責財政預算案及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的範疇。鑑於上述議題尚未經過本港最高級別法院的議決,故確實有必要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獲上訴庭頒發上訴許可證書的議題如下:

(1)按照《國安法》第22條的正確詮釋,何謂「其他非法手段」,特別是:

(A) 「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即「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是否只限

於「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及

(B) 是否僅限於刑事行為

(2) 涉案的「謀劃」是否構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3) 涉案的「連串行為」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第22(3)條所指的被禁行為

(4) 「法庭不干預立法會事務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

(5) 若被告為了涉案「謀劃」及「連串行為」的目的而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

至52條的機制及達致所帶來的後果,是否即具備特定之顛覆意圖

35+顛覆政權案中,有45名被告罪成,其中11人申請終審上訴。

提出終審上訴申請的11名被告分別為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及梁國雄。他們分別被判監6年6個月至7年9個月。

案件編號:CACC 2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