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無註冊違反《社團條例》 陳日君、吳靄儀等五名信託人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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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許寶強及何韻詩,因未有為該組織申請註冊而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各被判罰款4,000元。他們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底聽取陳詞後,今日(3日)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原判。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許寶強及何韻詩,因未有為該組織申請註冊而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各被判罰款4,000元。他們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底聽取陳詞後,今日(3日)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控方舉證已成功證明「612基金」是《社團條例》中所指的本地社團須受到條例規管,而各人身為基金的幹事,沒有在基金成立起計一個月內,按照條例規定申請註冊或䡥免註冊,故此定罪穩妥。吳靄儀在判決後表示,5人都會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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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五名「612基金」的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學者許寶強以及歌手何韻詩,今天均到庭聽取上訴判決。最少有3名外國領事亦有現身高院,分別是美國,英國和德國領事。
上訴方主要理據指「612基金」其實是一個信託,並不具《社團條例》所規管的非法人組織 (unincoporated association),的特定條件,例如是有明確的宗旨、有至少3個幹事、有會章、有會員及幹事選舉制度、幹事間亦要有相互的制衡及義務。另外,他們並指註冊制度損害結社自由。
上訴庭則認為,《社團條例》中的註冊制度是以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為合法目的,而註冊程序並沒有超過為達致合法目的之所需,亦沒有證據提出有人會因為註冊制度所施加的限制,會加重在行使結社自由權利時的負擔。
上訴庭並指,各上訴人一直有意使用「612基金」作為籌募、收集及運用公眾捐款的工具,以支援反修例運動,他們同意聯合起來營運「612基金」,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亦有責任依照信託契約行事,故此「612基金」在運作上有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實質及永久的特性,並非單純「只是一筆上訴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
至於代表何韻詩的大狀林國輝曾提出,何韻詩只是簽署了一份信託契約擔任受託人,確保基金按照契約條款運用,她真誠相信自己是只是受託監管一個信託基金而非一個社團,故此普通法下「真誠及合理理由相信」的辯解應該適用。惟上訴庭認為,恰當詮釋 《社團條例》第5C條,除第5C(2)條中指明的免責辯護外,普通法下「誠實信念」這個免責辯護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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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上訴人分別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學者許寶強以及歌手何韻詩。他們於2022年原審中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4,000元。
他們在上訴陳詞指,「612基金」屬於「公共性質慈善信託」,故此《社團條例》的註冊要求並不適用。惟律政司一方認為,基金款項曾資助具政治目的團體,須受規管。

案件編號:HCMA 44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