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博物館藝術品不宜把高空擲物的損人違法行為「藝術化」 文:朱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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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M+博物館展出日本藝術家平田實兩幅《高赤中在池坊會館的〈擲物事件〉》,作品顯示學生在建築物天台向地面擲物。作者朱家健批評,高空擲物是不負責任、涉暴力及自私的違法行為,不應被美化為行為藝術;並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指出,從建築物掉下東西危害公眾可被罰款監禁,若傷人可涉意圖傷人、非法傷人、淋潑腐蝕性液體或普通襲擊罪。他認為博物館採購、借用或接收捐贈時應篩選館藏,質疑該作品與香港文化關聯不足,在網上持續展示令人匪夷所思,促策展人分辨作品是否適合展示,不應歌頌危害他人的違法行為。
法國暴動觸目驚心,暴徒闖進商舖刑毀搶掠,香港市民身同感受,尤其香港包括理大通往地鐵站的天橋曾出現「火魔」扔擲氣油彈,另外旺角天台曾出現漒水彈狂徒,可見高空擲物對城市的禍害。
M+展出高空擲物作品

西九文化管理局轄下M+博物館展品曾因館藏渲染血腥、教唆自殺和包含宣揚日本軍國主義的館藏而屢次被批評,原來M+博物館的展品,也包括高空擲物元素,由日本藝術家平田實創作的兩個《高赤中在池坊會館的〈擲物事件〉》作品,為一群(一名)學生站在建築物天台,向地面投擲物品。
筆者譴責這種擲物舉動,判斷為其沒有美態,也沒有藝術成份可言,況且,高空擲物是不負責任、涉暴力和自私的行為。在香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B(1)條「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同時,如果投擲的物件擲中別人,而犯案者是故意從高處將物件擲下,視乎受害人的受傷程度,可以構成《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內的有意圖傷人罪(第17條)、非法傷人罪(第19條)、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第29條)或普通襲擊罪(第40條)。
博物館應有能力判斷和篩選館藏作品
藝術家即使在創作時,可能涉及遊走灰色地帶的邊緣犯罪或不道德行為,或海外藝術家在創作時,該等行為在他身處的司法管轄區不構成犯罪行為,然而,博物館在採購、借用館藏,或接收捐贈館藏時,應該有能力判斷和篩選適合的館藏,而不是照單全收,而衍生額外的館藏保養費、貯存費、電費和行政費用。

明顯地,M+博物館的兩幅《高赤中在池坊會館的〈擲物事件〉》作品,題材未必適合在香港主流社會和線上展示,62年前在日本發生的擲物事件,與香港文化風馬牛不相及,M+博物館硬要接收該兩幅館藏並持續在網上展示,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難道任何生活瑣碎事件,只要成為照片,均可以稱為「藝術品」並安排展出嗎?外國民眾每天發生的一些平常事,未必與香港有關,那麼,形象、可觀性和文化均與香港的關聯度不足,也不足以定性為「藝術品」登陸香港大雅之堂,更何況作品題材曲線宣傳危害他人的違法高空擲物行為!
高空擲物不應被美化為行為藝術
高空擲物不應該被鼓勵,教唆犯罪行為很不該,更不應該被美化為行為藝術!藝術策展人要具有適當的智慧,去分辨平面圖和相片是否可歸納為藝術品,即使屬藝術品,也要判斷其與香港文化的關聯性。每年近10億的赤字!M+博物館已沒有錢去放置非主流的藝術品,更沒有資源去供養不懂藝術、沒有判斷力的藝術工作者!重金禮聘歌頌高空擲物的藝術品,並享受如供奉佛像般安頓的待遇,是香港文藝界的不幸!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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