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下月實施 司法部斥有西方媒體歪曲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相關法規是抵禦各類境外涉民族領域的不法行為,不影響中外正常人文交往;他指部分西方媒體歪曲解讀條文,甚至抹黑為「治外法權」、「長臂管轄」,認為此類觀點並不客觀。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民族工作的相關情況。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陳瑞峰,全國人大民委主任委員巴音朝魯、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等人出席。該法第63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針對第63條引發的關注,胡衛列表示有些人「對其進行歪曲解讀,甚至抹黑」,他稱這是主權國家依法開展的「正常立法實踐」,第63條是依法行使主權國家固有的立法職權,與國際上國家安全反分裂社會治理領域的法律是相一致的,針對的是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的違法行為,根本目的是守護民族和睦、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符合國際法精神與各國治理的慣例」。他強調相關法規只針對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將嚴格依法依規、審慎規範,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各族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影響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學術研討、經貿合作等活動。
中央統戰部副部長陳瑞峰則表示,有關法律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方面的成功經驗,提升為法律規定,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對民族工作的全面領導,不斷鞏固各民族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形容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要全面貫徹實施法律規定,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維護各族群眾合法權益,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陳瑞峰亦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明確保障跨區域就業創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強調新疆勞動力轉移就業,是在尊重各族群眾意願前提下實施,目的在於就業機會,提高經濟收入,完全和純粹為新疆老百姓辦實事、做好事,不存在所謂的「強制遷徙」、「強迫勞動」,批評有關說法是極其荒謬和可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