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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辯方質疑國家憲法不能直接適用香港 主張須傳召專家助法庭詮釋 控方認為無必要

被告鄒幸彤。
被告鄒幸彤。
辯方主張要傳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專家證供。
辯方主張要傳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專家證供。

已解散的支聯會、時任主席李卓人、時任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涉煽動顛覆案今日(3月10日)踏入第10日審訊,控辯雙方就需否傳召專家證人,以協助詮釋《中國憲法》這爭議作出陳詞

鄒幸彤自行陳詞時提及,雖然《中國憲法》是構成香港法律體制的一部份,但既非在香港直接實行的法律,亦非香港法庭熟悉的法律;當對《中國憲法》條文的具體意思有爭議時,需要由相關專家協助法庭詮釋,不能如控方所言只看字面意思去理解。

她解釋,本港的法官、律師和大律師都不熟悉內地法律,不明白條文牽涉的概念及背後的立法原因,故此無從詮釋《中國憲法》,亦不能確保按字面的解讀正確。

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了列於附件三外,不得在香港實施。辯方質疑「全國性法律」應包括《中國憲法》,《而中國憲法》並無列入附件三。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中國憲法》作為全中國具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律,無可能屬於《基本法》第18條所指的一般性「全國性法律」;而《港區國安法》條文包括控罪牽涉的第22條第一款等,已清楚提及被告涉「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控方認為《港區國安法》已包含「介面」應用《中國憲法》。

控方並強調,《中國憲法》包括控方主要倚賴的「序言」及「第一條」,字眼本身已非常清晰,不需要專家證供協助理解。

案件編號: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