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暴動囚74月申終極上訴 終院指未提交合理上訴理由 限6.3前陳述不應駁回原因
2019年7月1日大批激進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闖入會議廳大肆破壞,事件中有12人其後暴動罪成立,被判監禁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不等,其中7人今年3月被上訴庭駁回上訴。當中判囚6年2個月的藝人王宗堯,上月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三(6 日)知會王宗堯,指他的上訴申請中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要求他在6月3日前,書面向終院上訴委員會陳述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王宗堯在區域法院原審時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他否認暴動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總刑期為監禁74個月(即6年2個月)。
王宗堯原審時曾辯稱他在案發時進入立法會,目的只是把充電器材交予記者朋友使用,而他把充電器材交給會議廳中的其中一名記者後便離開,逗留時間不超過3至5分鐘。
王宗堯其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述說法。不過,上訴庭不接納王的辯解,指他明知大樓被佔領,仍決定身穿印有「我自由故我在」字樣的黑衣進入會議廳,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交流,包括拍肩、肩攬等,指他不是「無辜的路人」。他現身案發現場並作出被拍攝下的行為,行徑明顯地已遠超只是「身在現場」門檻,成為「鼓勵」類別,最終駁回王宗堯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FAMC 28/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