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
朗讀

【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暴動罪成判囚6年2個月 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2019年7月1日大批激進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更闖入會議廳大肆破壞,事件中有12人其後暴動罪成立,被判監禁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不等,其中7人今年3月被上訴庭駁回上訴。當中,判囚6年2個月的藝人王宗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據終審法院網站顯示,此案上訴暫未有聆訊日期。

王宗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王宗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據終審法院網站顯示,王宗堯已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此案暫未有聆訊日期。(終院網站截圖)
據終審法院網站顯示,王宗堯已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此案暫未有聆訊日期。(終院網站截圖)

王宗堯在區域法院原審時不認罪,經過審訊,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他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總刑期為監禁74個月(即6年2個月)。

案情指,王宗堯於2019年7月1日當晚11時許,被拍攝到出現在會議廳內。他起初在會議廳內四處張望,然後有一名穿黑色衫和戴黃色頭盔的人士向他做出合十的動作。王宗堯亦與在場另一名微禿頭男交談。

其後,王宗堯把手上物品交給一名身穿黃色反光衣的人士,並用左手拍他膊頭。王轉身後,有另一名穿黑色衫和戴白色頭盔的人士拍他背部一下。王宗堯繼續行走時亦用手拍另一名穿深色衫、孭藍色背囊的男子膊頭一下。當王宗堯走到會議廳門口時,突然轉身望向一名穿黑色衫和戴黃色頭盔的人士;那人向王宗堯點頭後,王宗堯上前與他肩攬,再以右手拍他膊頭。

王宗堯曾辯稱,他在案發時進入立法會,目的只是把充電器材交予記者朋友們使用,而他把充電器材交給會議廳中的其中一名記者後便離開,逗留時間不超過3至5分鐘,否認有參與暴動或參與暴動的意圖。

王宗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時,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述說法。不過,上訴庭不接納王的辯解,指王明知大樓被佔領,仍決定身穿印有「我自由故我在」字樣的黑衣進入會議廳,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交流,包括拍肩、肩攬等,指他不是「無辜的路人」,現身其中,並作出被拍攝下的行為,行徑明顯地已遠超只是「身在現場」門檻,成為「鼓勵」類別,最終駁回王宗堯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FAMC 28/2026

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事件中,王宗堯等多名被告被指是參與者之一。
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事件中,王宗堯等多名被告被指是參與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