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懲教助理涉偷竊四部總值6,800元懲教所電視 當中一人駕垃圾車接贓送往職員宿舍
兩名駐守東頭懲教所的時任懲教助理,被揭發涉嫌以垃圾袋作掩飾,盜走四部只供在囚人士使用、總值6,800元的電視機;並涉指示囚犯協助搬運,再夥同另一懲教助理駕駛垃圾車運走該等贓物。涉案名懲教助理分別被控「入屋犯法」、「處理贓物」及「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共三罪,他們否認控罪,案件昨天(6月15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三名被告依次為胡漢傑(起訴時49歲,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裕輝(52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和文偉傑(49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三名被告於92至95年間入職 涉案電視每部值1,700元
據控方昨天讀出的開案陳詞指,三名被告分別於1992年至1995年期間入職,案發時均駐守東頭懲教所。當中,胡漢傑及文偉傑負責看管囚犯,隸屬「中班」的胡裕輝負責把垃圾從懲教所運至垃圾站。而胡漢傑的職員休息室,位於東頭灣道初級職員宿舍一單位。
至於涉案的電視機,屬於懲教署於2023年11月時購入的一批Skyworth 40STD2000新電視機,每部價值1,700港元,被存放於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儲物室,只供懲教所內的囚犯使用。
案情續指,案發於2024年3月15日,懲教署中班人員被指派搬運物資。至早上9時,⾼級懲教主任蕭詠禧準備帶領四名懲教助理從儲物室將過期醫療物資搬走,以騰出空間擺放新的物資。當時,首被告胡漢傑及第三被告文偉傑負責看管3號飯堂,待二人移離所有囚犯後,蕭帶領下屬打開儲物室鎖匙,並搬走物品。
蕭及懲教助理離開大樓後,一名二級懲教助理將儲物室鎖上。三分鐘後,兩名被告胡漢傑及文偉傑到場,聲稱想把物資搬入儲物室,該名二級懲教助理遂應要求打開門鎖。
首被告指示三名囚犯將涉案電視搬上垃圾車
胡漢傑指示了兩名在囚人士,把內有涉案四部電視機的四箱物品,從儲物室搬到對面的小組管理辦公室。其後,胡漢傑又指示三名囚犯用黑色垃圾袋包住四部電視機,並搬上停泊外面的垃圾收集車。胡漢傑隨後走向懲教所大閘,而負責駕駛垃圾車的次被告胡裕輝,將垃圾車駛向大閘。
胡漢傑當時向駐守大閘的一級懲教助理表示,要將垃圾車駛離懲教所。該一級懲教助理檢查後相信垃圾車上只有垃圾,遂批准。至同日早上近10時,該垃圾車停在初級職員宿舍,胡漢傑將電視機搬入宿舍。
至同月19日,負責懲教所保安的高級懲教主任區晉源,在胡漢傑的宿舍休息室時,發現疑被盜取的四部電視機,其中一部電視沒有包裝箱,其餘三部未被開箱。
首被告警誡下指有同僚稱「上面」批准將電視搬到宿舍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間,三名被告被捕。胡漢傑在警誡會面時稱,同僚霍國光曾稱「上面」批准將涉案四部電視搬到宿舍,原因是一些同事的宿舍沒有電視;胡遂先將該四部電視在於自己的休息室,以待同事取去。
至於案中曾參與搬運電視的三名在囚人士,控方指他們均屬「無辜的代理人」,並無被控。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