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前會長網上倡投白票判緩刑 終極上訴指條例限制選舉權言論自由 終審庭押後判決
中文大學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於2021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議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他在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囚2個月緩刑年半,但質疑條例的合憲性,終取得終審上訴許可。終審法院5位法官包括張舉能、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今日(20日)開庭聽取上訴方陳詞及律政司的回應後,押後頒布書面判決。
答辯方律政司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剛升任刑事檢控專員的周天行,上訴方蘇浚鋒的代表則為大律師詹鋌鏘及梁麗幗等。蘇浚鋒本人並無出席聆訊。
蘇浚鋒一方要求終院釐清,涉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控罪,是否對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侵犯。詹鋌鏘陳詞指,政府有憲制責任確保香港的選舉制度是真實、自由、公平及公開。
他並認為「選舉」並不單純指選民去票站投票這個動作,亦應該包括容讓巿民以不同方式,例如投白票或杯葛選舉,去表達對選舉的意見不認同候選人或者選舉制度的意見,而這些都不屬於違法的行為。
但涉案條例則將呼籲或煽惑他人去作出這些合法行為刑事化,甚至列為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實屬干預巿民參與選舉的權利,亦限制了表達意見的自由。
他並指出政府可以拿公帑去宣傳選舉鼓勵投票,但另一方面若有人宣傳相反的主張呼籲杯葛選舉就是刑事罪行,顯然是對不同政見的陣營有差別對待。
代表律政司的余若海則反駁,因應2019及2020年香港的社會動盪,人大常委指示修訂《基本法》附件,列明香港政府有憲制責任去確保香港選舉制度不受外國勢力以任何形式干預,並且要符合一國兩制等基本原則。而27A條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因此政府是履行其憲制責任而是違憲。
他又指,以當年的時代背景,確曾出現香港選舉制度受到操弄的情況,例如反華及港獨份子,一方面千方百計進入議會,另一方面又干預甚至杯葛選舉,企圖要操縱議會,故此確實有此需要去採取措施消除有反對或外國勢力企圖干擾選舉的風險。故此27A的存在是有其正當目的。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法官就質疑,選舉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給予適合的候選人作出民意授權,呼籲杯葛選舉是否會剝奪代議士正當取得民意授權的機會?而林文瀚法官亦認為,雖然上訴方指出選票上並無選項,讓巿民表達「無一個候選人值得支持」或者「選舉制度有問題」的意見,所以才要透過杯葛選舉去表達,但他強調27A條本身,並無限制巿民在其他場合表達相關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