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事件三名白衣人囚56至63個月 上訴庭法官駁回減刑上訴 斥假意調停出言威嚇
被指涉及2019年元朗721事件的3名男子,在開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罪,去年初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人不服刑罰,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遭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三(11日)頒下裁決理由,當中批評即使其中一名上訴人曾叫對方「唔好再挑釁」,但並非真的在調停,且有暗指「否則後果自負」之嫌,更像是威嚇對方。
3名上訴人為吳偉德(39歲)、王浩昇(29歲)及鄭文傑(44歲)。3人承認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參與暴動;其中吳及王另承認串謀傷人罪,鄭的傷人罪則獲准存檔法庭。
上訴人吳偉德爭辯時指,自己曾調停和平息衝突,應獲減刑。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楊家雄在判詞中指,案件明顯是要「教訓」對方的集體襲擊事件,認為有人曾叫車廂內的人「唔好再挑釁」,只是不想事情徹底失控,並非真的在調停,只能說是要避免自己與同伙惹上計劃以外的麻煩。彭官又指考慮到當時白衣人全面掌控局面,「唔好再挑釁」更像是威嚇對方,有暗指「否則後果自負」之嫌。
彭官又指,上訴人帶著武器,在元朗港鐵站付費區閘口打人,歷時共17分鐘,而被告曾提過「唔好再挑釁」更像是威嚇,暗指「否則後果自負」;即使上訴人在片刻之間,止住其他白衣人,也不能減輕他在案中的整體罪責。
至於其餘兩名上訴人王浩昇及鄭文傑,彭官在判詞指,王浩昇拿著藤條,曾向列車投擲物件,行動和目的明顯與一眾白衣人一致;而鄭文傑承認揮動藤條、是「促成、協助或鼓勵」其他白衣人的行為,罪責上與其他被告沒分別。
案件編號:CACC27/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