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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持單程證赴港時隱瞞已與港男離婚 遭入境處撤銷身份證 司法覆核被判敗訴

一名內地女子與港人結婚後離婚,獲批單程證來港隱瞞離婚的事實,居港7年後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事務處知悉事件後,拒絕其永居申請並撤銷其香港身份證。涉事女子為入境處之決定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昨天(5日)在高院原訟庭審訊,法官即時判女子敗訴。法官指她先後向內地公安部及香港入境處說謊,抵港時根本不符合家庭團聚的原則。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記協提出的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記協提出的司法覆核。

這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趙紅(譯音),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辦事處長(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擔任)。據覆核申請書內容,申請人現年48歲,於2001年在山東與一名香港永久居民結婚,同年產下一子,並在丈夫協助下,以家庭團聚為理由申請單程證來港。但夫妻在產子後一個月便即於深圳申請離婚,廣東深圳法院於2002年7月頒布離婚令,兒子歸申請人撫養。

雖然申請人已離婚,但內地公安部仍於2006年批出單程證來港。她在2010年在港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指稱自己已經離婚。入境事務處就此申請,向山東省公安廳了解狀況。山東省公安廳的覆信指,申請人以夫妻團聚為由申請赴港,但在等候放行期間沒提交離婚文件,隱瞞已經離婚,故當時局方未有發現。入境處遂於2014年向申請人發信,以其單程證是非法及欺詐獲得為由,指她在香港的居留權無效,撤銷其香港身份證。

申請人指單程證合法性屬內地事務 法官表示不同意

申請人回覆入境處,強週她與香港居民合法結婚,持合法文件赴港;就算指她涉嫌作假,司法管轄權是在內地而非香港。她以此為據,照樣以已連續居港7年為由,向入境處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境處拒絕其申請後,她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至今年3月被駁回。她遂於今年6月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在昨天的聆訊中,申請人的大律師堅持,申請人當年所持的單程證是合法批出。不過法官直言,申請人的證件,是靠隱瞞婚姻狀況而取得。大律師續指,單程證是否合法是內地事宜,不應由香港法院裁斷。法官就反駁指,申請人以家庭團聚為申請來港,就必須是已婚者,但她事實上來港時並非已婚。她使用該單程證,在抵港時對入境處職員聲稱她已婚,「就是謊話」。結果法官即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並表示會在下周內頒發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