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示威者參與新城巿廣場暴動期間 向一名警員襲擊及當眾羞辱 判賠償約50萬元
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示威事件期間,一名高級偵緝警員遭兩名示威者襲擊受傷引致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日後仍須持續接受治療。受襲警員其後入稟向二人申索人身傷亡賠償,區域法院法官今日頒判詞,裁定案中兩名示威者須對該受傷警員負上全部責任,警員理應獲得約55萬元的賠償;在扣除警員已收取的僱員補償後,兩名示威者須向警員賠償共約50萬元賠償。
原告為受襲警員郭兆恒,兩名被告為梁柏添及龔志遠。當中,梁柏添從沒有提出抗辯,龔志遠則承認事發時有參與示威及襲擊,引致原告受傷,並願意承擔責任。不過,龔志遠辯稱他並非唯一襲擊原告的示威者,認為只應負上部份責任,就原告的索償金額有所爭議,但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不接納。
判詞引述案情指,2019年7月14日晚上,原告連同其他警員被上司指派前往沙田新城市廣場處理示威及暴動事件。當時原告便裝,身穿警隊背心、戴頭盔及手持圓盾,看見同袍遭示威者襲擊後,急步跑上通往4樓的扶手電梯準備協助,但突然有一群示威者向他迎面衝下來,原告轉身逃走時遭人從背後腳踢,以致失平衡跌倒在3樓,復遭至少10人包圍拳打腳踢,並以雨傘和硬物刺戳,襲擊持續一分鐘。
其後,被告梁柏添及龔志遠承認暴動罪,各被判監四年。判刑理由指二人均有參與襲擊,梁柏添曾把原告推倒並腳踢,而龔志遠則手持雨傘刺戳原告至少四次。
判詞透露,原告自1995年起加入警隊工作至今,服務警隊30年,遇襲時年44歲。遇襲後,原告被送院治療,其傷勢包括頭皮撕裂;面部、雙臂、右肩等多處大面積瘀傷等。他獲發42天病假至2019年8月26日復職,被安排於處理文職工作,沒再被分派任何前線行動或超時工作。
其傷勢雖在三數個月後大致復原,但他由於該襲擊事件引致心理/精神上的創傷後遺症一直未痊愈,飽受困擾。他由入院至2021年7月期間,一直接受警方心理服務課的治療、輔導及跟進,記錄顯示他由於該襲擊事件引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感到極度無助及即時死亡威脅」。
子女上學受欺凌 警員復職後有自殺傾向
判詞引述原告證供指,事發時他遭示威者襲擊、蓄意及當眾羞辱,有數百人在觀看,整個過程被現場傳媒拍攝並廣泛報道。其中他被襲擊的照片,甚至被惡意製成海報張貼,加上侮辱警隊的言論,使他成為笑柄。更令原告痛心及焦慮的是,他的子女亦因為該襲擊事件及其父母均為警隊成員而在校內遭受欺凌,兒子甚至被踢打;最後原告為了兒子的安全為他安排轉校,而女兒則被安排轉到國內的學校就讀。這一切令原告感到痛心無助、委屈,對家人深感內疚。
其後,原告長期感到心理困擾,尤其每當他暴露於任何能喚起該襲擊事件的人和事,例如穿黑衣的人、身後有人走近、沙田新城市廣場一帶、人群擠擁的地方等,以及在公共空間、扶手電梯等都會過度警覺戒備,感到焦慮,甚至驚恐。他在復職後仍偶爾有自殺傾向,直至現在仍須往精神科覆診。
考慮原告的傷勢、精神創傷等情況後,法官判定原告就「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可獲的賠償為22萬元;因事件而失去紀律部隊超時工作津貼的損失為16萬多元;因執勤期間受襲受傷、並遭被告故意羞辱,令他感受痛苦、尊嚴被踐踏及瀕臨死亡的恐懼,獲判額外賠償14萬元;其餘已付雜費支出及未來醫療費用,分別可獲賠1.8萬多元及8000元。因此,原告應得賠償為548908元,扣除他已收取的僱員補償5.3萬多元後,兩被告淨賠償金額為約50萬元。
法官並裁定兩名被告應支付本案訟費,當中原告大律師準備的兩份開案陳詞未能協助法庭,虛耗訟費,被告僅須支付部分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