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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女職員稱遭老闆非禮嚇到失禁 惟閉路電視拍攝到事後與對方有說有笑 被告罪脫兼得訟費

帳務公司58歲老闆被指稱在辦公室內與兼職女職員飲啤酒後,親吻女方的胸部並撫摸其下體,其後更要求女方為他手淫及口交。涉案公司老闆早前否認猥褻侵犯罪受審,昨天(6月9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裁決時指,事主供稱事發時驚慌至失禁,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她事後與被告有說有笑,兩次同乘電梯回公司取物品,不見曾抗拒或逃避,此舉不符合剛受侵犯後的驚恐狀態;加上事主對案發經過供述了多個版本,包括錄口供時忘記「口交事件」,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被告沈家慶(案發時58歲),案發時為一所帳務公司的老闆。控罪指他於2023年8月11日,在屯門建泰街恒威工業中心一單位內猥褻侵犯女子X。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出,當時48歲的女事主X是被告公司的兼職電話聯絡人。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堅稱:「我無非禮佢」。

事主供稱遭摸下體 「因為好驚,我瀨尿」

被告案發時在屯門恆威工業中心經營一所帳務公司。

女事主X早前出庭供稱,案發當晚與被告在辦公室共飲啤酒至晚上8時許。當她準備離開時,突然遭被告擁抱,隨後被告扯起她的上衣及內衣親吻其乳頭。X雖曾拒絕,但被告繼而伸手入其裙下觸摸下體。X形容當時「因為好驚,我瀨尿」。X續指,被告無視其意願,捉住其左手並稱「幫我出嘢」,操控她的手上下擺弄其陽具。被告隨後更強行將X的頭「㩒我落佢陽具」強迫口交,過程維持2至3分鐘。X直言當時感覺「好核突」,直至被告稱「出咗嘢」才將她放開。

裁判官:案發時事主意識清醒 可表達不同意

勞官裁決時指出,事主X稱自己平時飲12罐啤酒才醉,當日僅飲10罐,雖有醉意但意識清醒。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X事後步伐平穩,且能獨自乘搭西鐵歸家,認為她當時具備精神行為能力作出同意。

勞官續指,X在案發後並未即時按電梯離開,反而等待被告並同乘電梯,期間不僅毫無匆忙或驚懼,更是面露笑容。隨後,X與被告兩度折返公司取物品,X曾用手拍被告手臂,兩人亦有交談。勞官直言,若X剛經歷嚴重侵犯且驚慌失失禁,理應儘早離開處理衣服,而非與被告獨處。此外,當有他人進入電梯時,被告曾用手指觸碰X的右前臂示意她騰出空間,X亦照做,反映她並不抗拒被告的觸碰。二人在電梯內的相處模式,完全不支持X當時處於被侵犯後的驚恐狀態。

事發後仍傳訊息 稱要跟被告學習

勞官又提到,X在案發當晚曾傳訊息予被告,內容提及「以後仍然要學嘢」及形容自己「大頭蝦」需要被告幫忙取回物品。勞官表示,難以置信一名剛被侵犯且驚慌失措的人會發出此類訊息。雖然X辯稱當時是不肯定會否繼續上班才這樣傳,但勞官認為該說法十分牽強。

最後,勞官指出X對案發經過存在多個版本。X在庭上言鑿鑿指控被告強迫口交,但在事發7天後向警方錄取的口供中,卻完全沒有提及口交一事,X對此解釋為「忘記了」。法官認為X不可能忘記口交事件,而且X對於部分情節描述過於仔細,部分卻顯得模糊,質疑其是否根據真實記憶作供。基於控方未能完全證實控罪,終裁定被告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8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