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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施駿興涉非法性交案 自辯稱知悉案發時事主僅13歲 強調自設界線不與對方有性行為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10多年前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案,今(1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否認控罪的施駿興第三日出庭自辯,他否認2008年曾向事主提及過「情侶間發生性行為好正常」;澄清是2010年因事主問他情史,追問他與當時女友「有無試過搞嘢」,才透露自己與女友曾發生過關係。施駿興又稱2011年他知悉事主年僅13歲,雖自設界線不與其發生性行為,但未曾向事主明確表達。施駿興作供未畢,明日繼續。

施駿興今第三日出庭自辯。
施駿興今第三日出庭自辯。
立法會議員馬逢國今到庭旁聽。被告施駿興曾於2020年出任馬逢國的議員助理。
立法會議員馬逢國今到庭旁聽。被告施駿興曾於2020年出任馬逢國的議員助理。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2008年11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他另被控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施駿興今繼續出庭自辯接受控方盤問,他承認他2011年知悉X年僅13歲,雖自設界線不與其發生性行為,但未曾向X明確表達。

控方引述X的證供,指被告早在2008年時,曾在高山劇場主動向X透露自己有女朋友、兩人曾發生性行為且「對方第一次給了他」,更對X說過「情侶間發生性行為好正常」。

施駿興否認上述說法,澄清自己從未去過高山劇場,並指直到高山劇場新翼落成後才首度踏足。他稱是在兩年後(即2010年),因X詢及其拍拖史,才首度提及有一名女朋友。當時是X在得知女方姓名後,自行在 Facebook 搜尋資料再向他確認,自己亦從未向X提供過女方的相片。

法官追問施駿興當刻有何反應?施稱當時感到尷尬而未作回應,但承認當X後來追問「有無試過搞嘢(發生性行為)」時,他才回答與2008年拍拖對象發生過性行為。

控方展示合照 質疑施駿興沒有道出真相

控方質疑施駿興沒有道出真相,施駿興不同意。(資料圖片)
控方質疑施駿興沒有道出真相,施駿興不同意。(資料圖片)

就非禮罪方面,控方指被告早於2008年9月參與女事主X的話劇班時,曾主動攀談、索取電話及夜間致電,並在活動室購買飲品「果粒橙」示好。施駿興一概否認,表示不知X喜歡該飲品。控方續指,被告於同年11月尾接X放學,帶到高山劇場公園木櫈上撫摸雙胸及親吻,其間無視X「鬆踭」反抗。

施駿興指他與X當時非情侶關係,否認曾私下約會、接放學及高山劇場公園的侵犯行為。控方在庭上展示幾張X所指的在高山劇場公園拍攝的被告與X合照,指施駿興就這些照片的真相並沒有在法庭說出真話,施不同意。

案件編號:DCCC 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