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施駿興涉非禮女童及非法性交案 辯稱雙方從未有過性行為 指分手後事主仍糾纏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10多年前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案,今(1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否認控罪的施駿興第二日出庭自辯,他稱與涉事女童由拍拖至2011年11月分手,其間從未發生任何性行為。針對2011年非法性交罪,施駿興供稱女童整年僅曾於門外拍門,從未踏足其住所;並稱因認為彼此「唔夾」,他遂於2011年11月主動提出分手。惟女童持續糾纏,2016年更主動聯絡他並「問我結婚未」,提出「咁有冇考慮同返我一齊」,均遭他堅拒「唔會」。施駿興作供未畢,明天繼續。
被告施駿興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2008年11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X早前庭上曾作供稱,在2012年情人節,施送了一盞自製的玫瑰燈給她,並要求她在3月14日白色情人節「回禮」,「要用啲白色嘅嘢慶祝」。施今日回應說:「絕對無啲咁嘅事」,並指當日並非特別日子,僅是普通飯聚。
針對X指控於2011年3月14日後二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施回應「絕對沒有」。他澄清,由拍拖開始至分手,雙方沒有發生過任何性行為。施解釋,其家居環境長期有家人出入,且房門門框變形房門無法關上,又因他多在週末工作,根本「唔會發生到」私密行為。至於X提及的「玉帛相見」及在高山劇場公園的非禮指控,施一概否認。
施駿興供稱,與X關係終結於2011年11月。至11月初,施透過 WhatsApp 以「我哋都係分開啦,我地唔係咁夾」提出分手。儘管X回應「唔好」並懇求複合,施均選擇「已讀不回」,僅因擔心X情緒崩潰「做傻事」而未將其WhatsApp封鎖。同年12月,X兩度突襲上門,施僅在後樓梯與X相見,拒絕複合。
施駿興供稱,2012年間,X持續糾纏,3月曾以「冷靜完未」為由在公園強塞手繪衣物;4月再以「保證最後一次」邀約,他遂於4月5日赴約。施稱他當時已與「蕭小姐」交往,承認答應與X見面是「冒險」。雙方之後沉寂至2016年,施指X又主動聯絡並「問我結婚未」,隨即提出「咁有冇考慮同返我一齊」,遭他堅拒「唔會」。至於2017年被告主動發給X的話劇資訊,施解釋屬 WhatsApp 群發功能,非特意邀約。
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早在2008年9月已開始參與受害人X的校慶演出綵排,並於同年11月亦有參與,施表示「唔同意」。
案件編號:DCCC 907/2024

